法律援助律師閱卷是否需提交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援助的意見
時間:2019-07-03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案管
咨詢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45條規(guī)定,被告人可以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法律援助律師到檢察機關申請閱卷,需不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意見?假使不同意接受法援律師,法援律師是否就不能閱卷?(咨詢人:江西省宜春市檢察院?藍濤)
解答專家雷雅琴:《檢察機關執(zhí)法工作基本規(guī)范》第11·2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辦理業(yè)務的辯護律師應當查驗其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據此,法律援助律師到檢察機關申請閱卷,不需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頒布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第15條規(guī)定:對于依申請?zhí)峁┓稍陌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據此,1.對于依申請?zhí)峁┓稍陌讣缸锵右扇?、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的,該法律援助律師不得再申請閱卷。2.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絕原因并準許的,該法律援助律師不得再申請閱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明拒絕原因,不予準許的,該法律援助律師可以申請閱卷。3.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準予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后,又未另行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該法律援助律師可以申請閱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絕限制。
[責任編輯: 佟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