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互聯(lián)網對上訴人林永祥等十五人銷售假藥一案,即“連云港藥神案”進行了二審宣判。
江蘇高院依法改判上訴人林永祥、張旭等7人、原審被告人馬慶志、韓柏龍等7人犯非法經營罪,其中,對林永祥等11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人民幣10萬至2萬不等罰金,對王蜂依法適用緩刑,對馬前、馬毛毛免予刑事處罰;改判原審被告人曹旋昌無罪。
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判處12人有期徒刑1人緩刑
2018年8月3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林永祥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并處人民幣290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金,對被告人王蜂判處緩刑,對被告人馬前、馬毛毛、曹旋昌免予刑事處罰。
其中,對林永祥等十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判決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方能生效。一審宣判后,林永祥、張旭等7人等不服,向江蘇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上訴人林永祥、張旭等8人以及原審被告人馬慶志、唐寧等7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通過境外人員或向他人購進“吉非替尼”、“甲磺酸伊馬替尼”、“鹽酸埃羅替尼”、“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等藥品,通過網絡或到醫(yī)院向醫(y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非法在中國內地銷售。上述藥品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藥品注冊證號,外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屬于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
除原審被告人曹旋昌非法經營藥品金額不滿10萬元外,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非法經營藥品10萬余元至590余萬元不等。
二審期間法律修改,未經批準進口藥品不再按假藥論處
二審法院認為,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銷售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根據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系銷售“按假藥論處”藥品的行為,依法構成銷售假藥罪;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未經我國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亦屬于非法經營藥品的行為,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者亦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審判決根據刑法及效力適用于法律施行期間的司法解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對各被告人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并無不當,根據本案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對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體現(xiàn)了依法從寬的原則。
二審審理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修訂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不再規(guī)定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行為不應再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但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國家對藥品經營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對于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藥品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涉案藥品大多被癌癥患者購買并使用,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延誤診治,處罰時可適當從寬。
二審通過互聯(lián)網宣判,14人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林永祥、張旭等7人、原審被告人馬慶志、韓柏龍等8人昌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其中,張旭、林永祥等10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50萬元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林翔、王蜂等4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情節(jié)嚴重,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被告人曹旋昌非法經營數(shù)額不滿10萬元,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非法經營藥品犯罪過程中,形成幾組較為固定的上下線關系,馬毛毛幫助馬前銷售藥品,均構成共同犯罪。其中,林永祥、張旭、柳楊將境外藥品運入或購入境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馬慶志、喻甦等11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張旭、馬慶志等7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馬前、馬毛毛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原審被告人王蜂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決定對上訴人喻甦、張歌萌等4人、原審被告人馬慶志等3人減輕處罰,對上訴人張旭、原審被告人林翔、王蜂從輕處罰,對原審被告人馬前、馬毛毛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因二審期間法律修改,對一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予以改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前,原在押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均被變更強制措施,且居住地分布在多個省份。為適應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二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部分辯護人以及二審檢察員,在確定的時間登錄到互聯(lián)網“案件空間”進行了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