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66號
2024年03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淮北市烈山區(qū)××街上發(fā)現路邊廣告牌上有截斷的通訊電纜,遂趁機盜走一段40米長的通訊電纜,后銷售得贓款800元。
2.2023年8月23日,被告人郭某又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街上,盜走一段80米長的通訊電纜,銷售后得贓款1400元。
2024年1月15日,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電纜價值計6663元。2024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24年1月8日,郭某近親屬賠償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機械總廠12000元,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稱重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計666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郭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202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淮北市烈山區(qū)××街上發(fā)現路邊廣告牌上有截斷的通訊電纜,遂趁機盜走一段40米長的通訊電纜。
2.202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又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街上,盜走一段80米長的通訊電纜。
2024年1月23日,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電纜價值計6663元。2024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24年1月8日,郭某近親屬賠償安徽恒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機械總廠12000元,該公司對郭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表、到案經過、委托書、諒解書、收條、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單位陳述;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認筆錄、稱重筆錄;被告人郭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郭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郭某近親屬代郭某主動賠償被害單位損失,被害單位對郭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對郭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郭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娜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