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83號
2024年03月2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月左右,被告人黃某某為謀取利益,與上家“元亨”聯(lián)系并商量由被告人黃某某負責找人提供銀行卡給“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跑分,“元亨”按照銀行卡流水的千分之八返利給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將此事告知王某1(另案處理)和周某某(另案處理),并讓二人幫忙找卡,允諾用一天銀行卡給100元-200元不等的好處費,并安排李某某(另案處理)和張某(綽號“大亨”,另案處理)用手機銀行操作轉賬,按操作時長給好處費。
2023年1月,經王某1介紹,姚某(另案處理)提供其名下的一張中國銀行銀行卡給“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跑分,被告人黃某某按銀行卡流水的千分之四給姚某好處費,姚某獲利18095元。經查明:姚某名下的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1月18日至2月13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2070983元。
2023年3月初,經王某1介紹,管某1(另案處理)和管某2(另案處理)認識被告人黃某某,并參與該跑分活動,管某1先提供了其名下一張銀行卡和其父親管某3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后又介紹了王某某、王某2、孫某、葉某某、管某某提供銀行卡給“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跑分。管某2提供了一張其名下的銀行卡給“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跑分。被告人黃某某允諾管某1,用其銀行卡轉賬一天給300元傭金,介紹別人提供銀行卡轉賬一天給200元介紹費,管某1獲利11000元。
經查明:管某1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3月2日至3月21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143137元。
管某3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4月7日至4月10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318777元。
王某2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3月10日至3月22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865441元。
孫某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3月15日至3月20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505196元。
葉某某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52880元。
管某某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29********,自2023年4月7日至4月10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143137元。
管某2名下的安徽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卡號6217********,自2023年3月3日至3月22日,為“澳門新葡京”網賭平臺轉賬交易金額為752580元。
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通過提供銀行卡給“澳門新葡京”網絡賭博平臺轉賬共470萬余元,獲利共5萬余元。
2023年6月25日,民警在蘇州市吳江區(qū)將被告人黃某某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謀利為目的,明知是網絡賭博平臺,仍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為該網絡賭博平臺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具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情況說明、銀行卡流水明細等書證,辨認筆錄,數(shù)據(jù)光盤,證人管某1、管某2、王某1、姚某、王某2、孫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追繳被告人黃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審判員郭德峰
人民陪審員喬小云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毛章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