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444號
2024年03月28日
案件概述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4年3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軍、汪珍出庭履行監(jiān)督職責,執(zhí)行機關指派干警盛林出庭履行職務。罪犯李某某、證人熊某1、熊某2等到庭參加了庭審,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李某某提請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意減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三次。該犯罰金二十二萬五千元未繳納,繼續(xù)退賠被害人損失未退賠。有潛山市黃泥鎮(zhèn)人民政府、潛山市黃泥鎮(zhèn)文昌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貧困證明??己似趦仍摲冈戮M為224.18元,大帳余額2283.57元。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李某1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李某1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