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66號
2024年03月28日
案件概述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12日20時48分,被告人姜某1(持B2駕駛證)酒后駕駛皖KP××**小型面包車,沿臨泉縣楊橋鎮(zhèn)段寨行政村南孫莊由東向西行駛,在行至南孫莊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快排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發(fā)現(xiàn),姜某1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遂要求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姜某1不配合,后民警多次要求其上警車配合工作,姜某1一直手拉警車扶手拒絕上車,引起周圍多名群眾圍觀且造成現(xiàn)場
交通擁堵,后民警撥打110電話請求警力支援,楊橋派出所民警出警到達現(xiàn)場后,再次告知姜某1其涉嫌違法,現(xiàn)口頭傳喚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否則將強制傳喚后,姜某1才上警車配合工作,前后長達二十多分鐘。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法鑒定,姜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5mg/100mL,系醉酒駕駛。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姜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姜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姜某1逃避、拒絕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予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姜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