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里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43號
2024年05月0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里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里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6日晚,被告人葉某1?肯吉在本市貴池區(qū)騏驥馬場內飲酒,其酒后在駕駛證被吊銷的情況下,駕駛皖R2××**號小型越野客車,沿本市貴池區(qū)長江南路由南向北行駛,22時40分許行至長江南路鐵路橋處,撞到道路中心路牙和鐵路橋墩,造成車輛及路牙受損、葉某1?肯吉受傷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某1?肯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葉某1?肯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54mg/100mL。
葉某1?肯吉已達醉酒駕駛標準,案發(fā)后路人報警,民警到現(xiàn)場將葉某1?肯吉查獲,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不起訴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潘某、程某、汪某的證言,被告人葉某1?肯吉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提取筆錄及筆錄,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1?肯吉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
被告人葉某1?肯吉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肯吉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某1?肯吉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的,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均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量本案被告人前科記錄、事故責任等因素,不宜判處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葉某1?肯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王庭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