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47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7日晚上20時20分許,被告人仝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皖LF××**小型轎車沿泗縣大莊府前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大莊醫(yī)院處與胡某駕駛一輛臨牌為皖L6××**轎車發(fā)生刮擦,泗縣某局民警接警后現(xiàn)場處置查獲被告人仝某1,經(jīng)鑒定:被告人仝某1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53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仝某1賠償胡某經(jīng)濟損失。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仝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仝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仝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仝某1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仝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晚上20時20分許,被告人仝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皖LF××**小型轎車沿泗縣大莊府前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大莊醫(yī)院處與胡某駕駛一輛臨牌為皖L6××**轎車發(fā)生刮擦,泗縣某局民警接警后現(xiàn)場處置查獲被告人仝某1,經(jīng)鑒定:被告人仝某1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53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仝某1賠償胡某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仝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儐蔚葧C,證人胡某的證言,被告人仝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仝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仝某1被民警查獲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仝某1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仝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仝某1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仝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之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宏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齊玉玲
書記員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