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72號
2024年06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10日20時07分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的二輪燃油車搭載艾某,沿著銅陵市翠湖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圖書館附近路段轉(zhuǎn)彎時,因操作不當造成摩托車側(cè)翻,造成車輛受損、艾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路人任某當場撥打110報警,王某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趕至現(xiàn)場對王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為101mg/100ml,后將王某帶至醫(yī)院抽血。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機動車”類兩輪普通摩托車”。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的王某血樣(EE557324)中乙醇含量為86.4mg/100ml。被告人王某申請復檢。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再次鑒定,送檢的王某血樣(EE561900)乙醇含量平均值為87mg/100ml,超過醉酒駕駛標準。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艾某進行了民事賠償并取得對方的諒解。公訴機關提交了人口信息、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任某的證言、被害人艾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以及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查躍進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寧珂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