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21號
2024年06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4日21時50分,被告人應某1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謝家集區(qū)李一礦往陶圩村應臺孜方向行駛至××路路××村與火車道交叉口處時,被民警抓獲,并被帶至淮南市新莊孜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2023年9月11日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應某1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38.5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2023年11月22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因其無證駕駛行政處罰300元,已于同日繳納。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應某1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應某1被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其中行政罰款人民幣三百元折抵罰金。)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建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許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