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02號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1飲酒后駕駛皖GA××**號小型轎車沿銅陵市銅官區(qū)青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銅陵××隊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4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查躍進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寧珂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