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85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燈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燈及辯護人馬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31日凌晨5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1飲酒后駕駛浙GU××**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蒙闞路23公里350米處T字型路口時,與被害人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劉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1為逃避法律追究,讓其妻子代某報警稱系代某駕駛車輛肇事。王某1將劉某送至醫(yī)院后離開,蒙城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王某1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王某1未到指定地點,后民警聯(lián)系不到王某1。經(jīng)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1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對被告人王某1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致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且一貫表現(xiàn)良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王某1于2024年2月1日上午到交通管理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抓獲經(jīng)過、盧某出具的證明、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商業(yè)險保險單、蒙城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單和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蒙城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收據(jù)、視聽資料、皖中衡司鑒某第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永泰司鑒所某第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照片,證人代某、李某1、李某2、王某、魏某證言,被告人王某1公訴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如國
人民陪審員于效英
人民陪審員王莉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青青
書記員鄭雨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