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42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車號為皖L1××**小型普通客車沿泗縣南柳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泗縣南柳路與東三環(huán)路交叉路口處時,與俞某駕駛的一輛皖A7××**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泗縣某局民警接警后現場處置,查獲被告人楊某1。經鑒定:被告人楊某1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58.94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1賠償俞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2024年5月9日,被告人楊某1被如皋市某局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1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