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49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明出庭支持公訴。陳某及其辯護人汪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陳某騎電動車從桐城市某旅社出門尋找盜竊地點。12時30分許,陳某來到××鎮(zhèn)××村××組的潘某家門口,使用一截木棍將該戶大門門鎖撬開,進入臥室盜竊9條金皖香煙、3條利群香煙、2條8包硬中華香煙、2包軟中華香煙、1包中華雙中支香煙、1包真龍牌香煙、1包黃金葉牌香煙、1條黃金項鏈、1對黃金耳環(huán)。13時許,陳某騎車離開現(xiàn)場。當天陳某將黃金項鏈和黃金耳環(huán)以7800元價格賣給桐城市世紀銀樓寄賣行、將香煙藏匿于電動車儲物箱、港樂旅社304房間、金神鎮(zhèn)家中(其中一條硬中華香煙被陳某拆封并抽食一包)。經(jīng)桐城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818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搜查等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相佐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具有累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二、陳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系坦白且認罪認罰;2.盜竊部分目的為了償還外債,涉案大部分香煙均已退贓,社會危害性較小;3.陳某家庭困難,判處罰金時予以考慮。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陳某騎車至被害人潘某位于桐城市××鎮(zhèn)××村××組的家門口,使用木棍將該戶大門門鎖撬開,進入臥室盜得9條金皖香煙、3條利群香煙、2.8條硬中華香煙、2包軟中華香煙、1包中華雙中支香煙、1包真龍牌香煙、1包黃金葉牌香煙、1條黃金項鏈、1對黃金耳環(huán)后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桐城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818元。同日,陳某將上述黃金項鏈和黃金耳環(huán)以7800元價格賣給桐城市某銀樓寄賣行,將上述香煙藏匿于其住所地、電動車儲物箱等處(其中一條硬中華香煙被其拆封并吸食一包)。
另查明:2023年3月23日至26日,桐城市公安局對被告人陳某作案時所騎電動車、入住的某旅社304房間、其人身及位于桐城市××鎮(zhèn)××村住所進行搜查,依法查扣9條金皖香煙、3條利群香煙、8包硬中華香煙、2包軟中華香煙、1包真龍牌香煙、1包天葉牌(黃金葉)香煙、1包雙中支中華香煙、2條硬中華香煙(其中1條已拆封滅失1包)、1輛電動車、1個手提袋、1部手機及390元現(xiàn)金。202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將上述香煙(扣除1包硬中華香煙鑒定共計價值4427元)、手提袋及390元現(xiàn)金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潘某,其余物品均發(fā)還給陳某家屬。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支付寶轉賬記錄、充值消費記錄、扣押決定書及發(fā)還清單等書證;辨認、提取、搜查等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人畢某、唐某、慈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281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陳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其入戶盜竊且有多次盜竊犯罪前科,均酌情從重處罰。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且部分盜竊所得已發(fā)還給被害人,均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與上述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001元發(fā)還給被害人潘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鮑黎蕾
人民陪審員朱晗
人民陪審員阮亞運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葉志紅
書記員方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