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03刑初294號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24〕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院依法轉為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6日21時25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本市廬陽區(qū)懷寧路與固鎮(zhèn)路交口起,沿固鎮(zhè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固鎮(zhèn)路與黃桂路交口附近處時被民警依法現(xiàn)場查獲,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后,將其傳喚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廬陽大隊接受處理。
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對趙某某所提取的血液樣本進行檢驗,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9.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移送并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駕駛人身份及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單、查獲經(jīng)過;酒駕記錄查詢單、吸毒檢測報告書、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和抽取血樣的視頻圖片、車輛行駛軌跡截圖和情況說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及申辯;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查獲時吹氣、抽血視頻刻錄光盤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7500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且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程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