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1刑初146號
2024年08月01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4]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8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童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31日,被告人黃某為賺錢在微信兼職群找兼職,添加了微信昵稱叫“龐文”微信,并同意幫助“龐文”取現(xiàn)獲取報酬。2024年4月1日,黃某在上海周浦萬達廣場與“龐文”安排的人見面,隨后上線向黃某名下的中國銀行卡(卡號:6235********)轉賬人民幣2225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黃某幫助取現(xiàn)共計192500元,上線給黃某好處費1400元。經查,黃某名下的中國銀行卡關聯(lián)涉詐案件2件,轉入涉詐資金222500元,其中涉及東至縣沈某被騙資金122500元,謝某被騙資金100000元。2024年4月1日,上海市浦東分局康橋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將黃某抓獲歸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退賠沈某被騙款46000元,并退出違法所得款14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名下銀行卡,幫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轉移資金,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被告人黃某在微信兼職群找兼職賺錢,添加了微信昵稱叫“龐文”的微信,并提供了其的中國銀行卡(卡號:6235********)給“龐文”,同意幫助“龐文”取現(xiàn)獲取報酬。2024年4月1日,黃某在上海市周浦萬達廣場與“龐文”安排的人員見面。在上線的安排下,當日12時04分許,黃某的中國銀行卡(尾號7234)進賬122500元,關聯(lián)東至縣人沈某被詐騙案詐騙資金122500元,黃某隨后全部取現(xiàn)并交給上線人員。當日13時59分許,黃某的中國銀行卡(尾號7234)進賬100000元,關聯(lián)南京市人謝某被詐騙案詐騙資金100000元,黃某隨后取現(xiàn)70000元并交給上線人員??▋仁S嗟?0000元詐騙資金因公安機關及時凍結,未能取出。當日上線人員給黃某好處費現(xiàn)金1400元。
2024年4月1日,黃某被上海市浦東分局康橋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4年4月2日,黃某在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1400元。2024年4月3日,黃某自愿退賠沈某損失4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抓獲經過、關于黃某上線嫌疑人符某情況的說明、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戶籍信息、涉案銀行卡賬戶信息及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沈某、謝某、符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扣押、提取筆錄;提取數據:微信聊天記錄、手機銀行內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上游資金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銀行卡,幫助接受、轉移犯罪所得資金,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黃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退賠部分詐騙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黃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四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涂程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