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166號
2024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懷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先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海及其辯護人何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12日,被告人許某1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懷寧農商行卡6217××××9170、中國銀行卡2178××××4865、農業(yè)銀行卡6230××××7970、手機及身份證給陳某(另處)操作接收違法犯罪資金。經查,懷寧農商行卡接收違法犯罪資金859721.42元,中國銀行卡接收違法犯罪資金356184.36元,農業(yè)銀行卡接收違法犯罪資金6742251.05元,三張銀行卡共計7958156.83元,其中查實詐騙資金5000元。許某1獲利人民幣216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被告人許某1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12日,被告人許某1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懷寧農村商業(yè)銀行卡6217××××9170、中國銀行卡2178××××4865、中國農業(yè)銀行卡6230××××7970、手機及身份證給陳某(另處)操作接收違法犯罪資金。經查,懷寧農村商業(yè)銀行卡接收資金859721.42元,中國銀行卡接收資金356184.36元,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接收資金6742251.05元,三張銀行卡共計接收資金7958156.83元,其中查實詐騙資金5000元。許某1獲利人民幣21600元。
被告人許某1經某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經司法行政機關評估,認為被告人許某1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基本情況、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到案經過、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陳某2被詐騙案件材料、銀行卡交易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陳某、丁某的證言,被告人許某1的供述,辨認筆錄,涉案銀行卡交易記錄(光盤)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1簽字具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1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列本院確認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許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許某1已向某機關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一千六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謝士華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林士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