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51號
2024年08月08日
指控及查明事實
2024年5月3日16時許,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皖FL××**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路家天下小區(qū)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2024年5月17日,因本案秦某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千三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秦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秦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士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趙薛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