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320號
2024年08月09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為牟取非法利益,欲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團伙“跑分”轉移贓款。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1將余某的瀘州商業(yè)銀行卡(卡號6230********)提供給上線用于接收贓款。其中被電信詐騙被害人尹某被騙錢款20000元流入上述銀行卡中。次日,被告人李某1前往四川省宜賓市珙縣中國農業(yè)銀行將上述20000元錢款取出,并交至上線。被告人李某1非法獲利5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主動退還被害人尹某部分損失5000元。2023年7月21日,鳳臺縣公安局民警在長寧縣公安局長寧派出所民警的協(xié)助下電話通知李某1到案。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1、被害人尹某某的陳述;2、證人余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與辯解;4、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歸案經過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涉案數額為20000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能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1予以判處。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涉案數額為20000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能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經社區(qū)評估,判處其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不良社會影響。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張?;?/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