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549號
2024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審理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24)皖1226刑初43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4年1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牌為皖AP××**的白色上汽大通商務汽車,在潁上縣夏橋中學西門對面由西向東倒車,駛上夏橋鎮(zhèn)中學路由西向北右轉時,因疏忽觀察、操作不當,將蹲在夏橋中學西門路西側的被害人陳某撞倒后并碾軋,造成陳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判另查明,2024年1月23日19時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報警并積極救助傷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證據保全清單、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單(電子保單)、傷、亡者傷亡前供養(yǎng)情況證明表等書證,證人聶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平面圖、現場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疏忽觀察、操作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報警并積極救助傷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上訴人主張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1以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且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1未提出足以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新的證據,故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上訴人王某1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對于王某1認罪認罰、具有自首等情節(jié)均予以認定,原判結合王某1的犯罪后果及其認罪態(tài)度已對其從輕處罰,原判量刑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王某1關于從輕處罰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鄧繼軍
審判員王遠東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白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