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龍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560號
2024年09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22日0時55分,被告人侯某龍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SQ××**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渦陽縣××路××路××東100米附近路段,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侯某龍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236mg/100mL,后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侯某龍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237.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侯某龍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龍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侯某龍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侯某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