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 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huán)境資源罪的處罰規(guī)定】單位犯本節(jié)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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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毒害古樹行為的處理: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非法采伐、毀壞古樹,或者明知是古樹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論處。
(2023年)人工種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種是否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于第三類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guī)制的對象,從文義上理解,原則上應限于野生的即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樹木和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人工種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種,除屬于第一、二類的珍貴樹木,其他均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涉案香樟與以上三類樹木均不符,不屬于刑法所保護的“珍貴樹木”。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七十條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十一條?。鄯欠ㄊ召?、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jié)嚴重”:
?。ㄒ唬┓欠ú煞フ滟F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ㄈ槭捉M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ㄋ模┢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guī)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qū)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2001年)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四)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案
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應當立案;采伐珍貴樹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死3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采伐珍貴樹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死15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一、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鑒于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013年)國家林業(yè)局關于人工培育的珍貴樹木采伐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根據森林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珍貴樹木是指省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二、目前,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名錄尚未出臺。因此,除古樹名木外,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屬于人工培育的樹木,可按照一般樹木進行采伐利用管理。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保護種質資源,依法嚴懲破壞種質資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種質資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qū)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2024年)合肥環(huán)境資源法庭環(huán)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公告
安徽省范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環(huán)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訴訟案件,合肥市轄區(qū)內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長豐縣、廬江縣、廬陽區(qū)、瑤海區(qū)、蜀山區(qū)、包河區(qū),蕪湖市轄區(qū)內無為市、鳩江區(qū),六安市轄區(qū)內舒城縣、金安區(qū),馬鞍山市轄區(qū)內含山縣、和縣,安慶市轄區(qū)內岳西縣16個縣(區(qū))范圍內的二審、再審環(huán)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訴訟案件。
受案范圍
5.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下列罪名:
(12)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7.一人犯數罪或同一案件所涉多人犯罪的,以主要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實是否與生態(tài)環(huán)境、自然資源保護相關確定,上述犯罪不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
第三百四十四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