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高x
被答辯人張x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所訴離婚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不同意離婚,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婚后十分恩愛。
原、被告自1996年11月1日登記結婚以來,已經共同走過16年有余,其間夫妻感情日漸深厚,感情基礎牢靠。而且,婚生子高虎現已15歲,整個家庭還是相當和諧和穩(wěn)定的。雖然因今年9月原告主動自志邦櫥柜有限公司離職,并打算出來跑業(yè)務以期賺更多的錢一事,原、被告雙方有爭議,以及在QQ聊天的虛擬網絡中原告與網友的一些過度親密的言辭而偶爾有些別扭或矛盾,但這并不影響夫妻雙方多年的感情基礎。更何況,再和諧的家庭,偶爾有些別扭和口角也是正常的。
(二)原告因過度情緒化而表述的所謂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但被告基于雙方深厚感情,表示予以諒解。
原告描述被告有酗酒、賭博、甚至嫖娼等行為純屬子虛烏有,嚴重悖離客觀事實,也傷害了被告感情。但,考慮到原告僅是一時意氣用事,被告基于雙方的深厚感情對此表示諒解。事實上,被告是個好丈夫,婚后工作所得的工資全部交由原告打理,在很多事情上充分尊重原告意愿,這也是雙方一直以來感情恩愛,夫妻和睦的重要原因。
綜上,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之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同時,判決離婚也不利于婚生子高虎的學習和健康成長。
二、假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被告有如下請求或訴求: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被告認為目前尚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兩間樓房和瓦房應給婚生子高虎所有,不同意進行分割?!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皳耍笆龇课菀膊环咸幚項l件。但就由原告打理和保管的夫妻共同財產共30000元,請求法院應依法分割。同時,今年5月份原告哥哥張偉因自家建房,從原、被告處借了10000元,對于此共同債權,也請法院一并予以分割。
(二)被告同意撫養(yǎng)婚生子高虎,但原告需支付每月500元的撫養(yǎng)費以及特定情況的相關費用。
具體來說,婚生子高虎的學費應由原、被告共同負擔。同時,若高虎發(fā)生醫(yī)療費用,如果一次就醫(yī)費用在1000元(含本數)以內的,由被告承擔。但若一次就醫(yī)費用超出1000元的,則由原、被告共同負擔。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此,考慮到高虎目前仍在念書,其年滿18周歲后應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故在其成年后,前述所有相關費用原、被告仍應負擔至高虎具有獨立生活能力止。
答辯人: xx
2013年 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