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quán)民事起訴書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zhǔn)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xué)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yǎng)。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xié)議離婚,當(dāng)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yǎng)。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quán)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xí)r,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yán)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周××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