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143號
鄧揚龍等14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亳州市(7人)
鄧揚龍 由安徽永恒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谷水律師事務所
劉曉葒 由安徽香樟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佑安律師事務所
張朋 由安徽香樟所轉入安徽佑安律師事務所
馬超平 由安徽香樟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佑安律師事務所
王琦 由安徽香樟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佑安律師事務所
張如 由安徽香樟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佑安律師事務所
許巖 由安徽亳樂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重信眾合律師事務所
二、淮南市(1人)
盛吉洪 由安徽韶美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源則律師事務所
三、滁州市(1人)
程健 由定遠縣法律援助中心轉入滁州市瑯琊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四、馬鞍山市(2人)
陶承群 由安徽凈源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元愷律師事務所
王裕彬 由安徽汪維斌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聯(lián)君律師事務所
五、蕪湖市(1人)
周家寶 由安徽銘誠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上海金茂凱德(蕪湖)律師事務所
六、宣城市(2人)
朱慧 由安徽明和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宣一律師事務所
司佳云 由安徽今昔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明泉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