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蕪湖市三山區(qū)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jiān)督職能,規(guī)范聽取和審議區(qū)人民政府、區(qū)人民法院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全區(qū)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常委會根據情況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全面、公正地進行評價。
第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
“一府兩院”、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書面聯名、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五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可以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提出:
(一)常委會在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
(二)區(qū)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其他途徑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前,應當與“一府兩院”以及有關部門溝通,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第六條 常委會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議題建議被采納的,常委會邀請其或者其代表旁聽常委會會議;沒有采納的,由有關工作機構及時反饋。
第七條 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匯總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并征求“一府兩院”意見,經主任會議確定,列入區(qū)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第八條 報告機關因特殊原因須變更向常委會報告時間的,應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主任會議提出。
第九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區(qū)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調研,也可以委托專門委員會或相關工作機構開展調研,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視察、調研,并做好相關工作。
視察、調研結束后,應當形成視察報告或調研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fā)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三十日前,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一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相關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報告五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反饋給“一府兩院”。
“一府兩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常委會辦公室,不能如期送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由主任會議確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印發(f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臨時安排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不適用前款時限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區(qū)政府負責人和“兩院”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區(qū)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因特殊情況,“兩院”主要負責人不能到會作報告的,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十三條 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一府兩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調研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書面聯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滿意度測評。
專項工作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職責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五條 對專項工作報告的滿意度測評,在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進行。
第十六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下列事項確定等次:
(一)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情況;
(二)專項工作目標的實現及社會效果;
(三)報告所反映專項工作情況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
(四)報告查找問題的準確性,擬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對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況;
(六)報告機關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情況;
(七)主任會議確定需要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其他事項。
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guī)定和該專項工作的性質、特點等情況制定滿意度測評的具體方案,經主任會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七條 滿意度測評,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滿意票達到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達到半數以上的,為測評基本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不足半數的,為測評不滿意。
第十八條 表決結果為滿意和基本滿意的,工作報告予以通過;表決結果為不滿意的,工作報告則不予通過。
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并在審議意見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條 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報告機關應根據常委會會議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整改,并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會會議上重作報告。對重作的報告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依據《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結束后,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應及時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整理歸納,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書應當全面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以及滿意度測評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審議意見書發(fā)出后,相關工作機構聽取“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的處理方案,提出建議,并進行跟蹤督辦。必要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辦理情況進行視察或專項調研。
第二十二條 “一府兩院”應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后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報告時限。
“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和整改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一府兩院”須在決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結果,由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有關部門,作為考核管理和選拔任用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