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禁毒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公安廳
發(fā)文日期2002年04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皖公通〔2002〕75號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各市、縣禁毒委員會、財政局、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轉發(fā)〈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九五”期間加強禁毒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發(fā)[1997]5號)文件和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下發(fā)的《關于緝毒罰沒收入列入為禁毒??畹耐ㄖ罚ń就ㄗ郑?991]10號)文件精神,省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省財政廳曾于1992年、1997年兩次發(fā)文,就緝毒罰沒款列為??钭鞒鐾ㄖ?,但由于種種原因執(zhí)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少地方公安機關將緝毒罰沒收入與公安其它罰沒收入混合上交,有的未繳入省級金庫,有的則坐支、長期掛賬、拖欠不交。為嚴格落實中央“堅持收支兩條線,將緝毒繳獲的毒資、非法收益和罰沒毒犯財產上繳國庫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列為??睿鐢岛藫芙o禁毒部門,用于本地區(qū)開展禁毒、戒毒工作”的指示精神,針對我省當前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所有依法收繳的毒資、非法收益、罰沒款和沒收毒販財產變價款;一律作為省級財政收入,并以“公安緝毒罰沒收入”科目,統(tǒng)一繳入省金庫。
二、 緝毒罰沒收入實行罰繳分離。確定招商銀行合肥分行為省緝毒罰沒收入代收機構,帳號為2580305710001。代收機構根據各級公安緝毒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收取罰款,并開具代收罰沒票據。由代收機構代收罰款以外的各級公安緝毒部門依法收繳的緝毒罰沒收入,由各級公安緝毒部門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代收機構,代收機構代收的罰款及收取的各級公安緝毒部門上交的緝毒罰沒收入,應統(tǒng)一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的“待報解預算收入(罰沒收入)”專戶核算,并于當日辦理繳庫,當日來不及辦理的,應于次日(節(jié)假日順延)辦理,不得占壓、挪用。
三、 省財政廳將收到的緝毒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部列為緝毒工作???,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季核撥給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按委按80%核撥給上繳市縣(區(qū))辦案單位,20%由省禁毒辦統(tǒng)一調劑使用,開展全省性禁毒工作。補助各市縣(區(qū))的資金,要保證全額用于緝毒工作,不得挪作它用。用于省公安廳統(tǒng)一調劑使用的資金,納入省級國庫集中支付范圍。
四、 嚴格禁毒罰沒票據管理。所有依法收繳的毒資、非法收益、罰沒款和毒犯財產變價款,一律使用省財政廳印制并加蓋“禁毒”字樣的罰沒收據,以區(qū)別公安機關其它罰沒收據。該收據由省財政廳統(tǒng)一制發(fā),實行嚴格的發(fā)放、核銷制度。省公安廳統(tǒng)一向省財政廳領取罰沒收據,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發(fā)給各市縣(區(qū))公安(分)局。
年終,由各市縣(區(qū))公安(分)局向省公安廳繳銷,省公安廳向省財政廳辦理繳銷手續(xù)。其中,代收罰款票據由省財政廳直接發(fā)放代收銀行。
五、 由省內兩個市、縣(區(qū))聯合偵辦的涉毒案件,原則上由收繳地禁毒機構上繳,有爭議的由省公安廳裁定。由省內一個市、縣(區(qū))立案主辦,另一個市、縣(區(qū))協助辦理的案件,協助市、縣(區(qū))繳獲的毒資、非法收益、罰沒款和毒犯財產變價款,原則上統(tǒng)一由主辦市、縣(區(qū))上繳。對協作地公安機關投入的人力、物力,主辦地公安機關應根據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偵查協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刑[1997]589號)第九條辦理,使辦案支出得到補償。
六、 涉及省外追繳毒資問題,按照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財政部禁毒通字[1991]10號文件第四條執(zhí)行。
七、 禁毒??畹木唧w開支范圍,按照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財政部禁毒通字[1991]10號文件第五條執(zhí)行。
八、 緝毒罰沒收入的收繳與緝毒工作經費的核撥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和公安禁毒部門,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認真抓好落實,堅決杜絕查獲單位截留、隱瞞、挪用;坐支和長期掛賬不交行為,確保緝毒工作經費??顚S谩_`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解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省禁毒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將加強監(jiān)督,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省禁毒領導小組、省財政廳皖禁毒字[1997]032號文件和皖禁毒通字[1992]4號文下發(fā)的《貫徹〈關于緝毒罰沒收入列為禁毒專款的通知〉實施辦法》相應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