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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3-08-05   閱讀:

【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 高檢發(fā)未檢字[2017]1號
【發(fā)布日期】 2017.03.02 

【實施日期】 2017.03.0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高檢發(fā)未檢字〔2017〕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xiàn)將《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予以試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jié) 目的與范圍

第一條【目的】為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以下簡稱未檢)工作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水平,細化未檢工作的具體標準和操作程序,確保未檢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未檢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不宜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以及開展相關訴訟監(jiān)督、幫教救助、犯罪預防等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參照適用】對于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但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八周歲,實際由未檢部門受理的,根據(jù)案具體情況,可以參照本指引辦理。

第四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指引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適用本指引。

第五條【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本指引所稱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是指由成年人實施、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規(guī)定的犯罪以及其他章節(jié)規(guī)定的實際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危險駕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搶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刑法第三百零一條)、非法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出賣血液(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淫穢表演(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等犯罪案件。

第六條【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學校、社會保護組織等單位及未成年人家庭的協(xié)調、配合,通過責令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養(yǎng)、實施社會觀護等措施,預防其再犯罪。

第二節(jié)  模式與機制

第七條【工作模式】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實行捕、訴、監(jiān)、防一體化工作模式,同一個檢察官或者檢

察官辦案組負責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jiān)督和犯罪預防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況和未成年人身心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幫助、教育,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果。

第八條【專用工作設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未檢專用工作室,配備同步錄音錄像、心理疏導、心理測評等相關辦案裝備和設施,為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和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司法聽證、宣布、訓誡提供合適場所和環(huán)境。

第九條【內部聯(lián)動機制】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并協(xié)調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工作。其他檢察業(yè)務部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涉案未成年人需要心理疏導、救助幫教等情況,應當及時移送未檢部門處理或者通知未檢部門介入?yún)f(xié)助干預。

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疑難復雜等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大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業(yè)務指導和案件督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異地協(xié)作機制】對于異地檢察機關提出協(xié)助進行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監(jiān)督考察、觀護幫教、社區(qū)矯正監(jiān)督、犯罪記錄封存、被害人救助等請求的,協(xié)作地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予以配合。

委托地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與協(xié)作地檢察機關就委托事項的辦理進行充分溝通,提供相應法律文書、工作文書、情況說明等材料。必要時,可以通過委托地和協(xié)作地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未檢部門進行溝通協(xié)調。

第十一條【外部聯(lián)動機制】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政法機關及教育、民政等政府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機構的聯(lián)系,積極促進和完善合作機制,形成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政府保護、社會保護的銜接一致。

第十二條【借助專業(yè)力量】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專業(yè)人士等方式,將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到場、心理疏導、心理測評、觀護幫教、附條件不起訴監(jiān)督考察等工作,交由社工、心理專家等專業(yè)社會力量承擔或者協(xié)助進行,提高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專業(yè)化水平,推動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會專業(yè)力量的長效機制。

第三節(jié)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特殊、優(yōu)先保護】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對于確有特殊困難、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應當予以特殊幫助。

第十四條【平等對待】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全面保護。不論未成年人性別、民族、種族、戶籍、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有任何歧視或者忽視。

第十五條【教育挽救】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落實好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堅持教育和保護優(yōu)先,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會創(chuàng)造機會,最大限度地減少羈押措施、刑罰尤其是監(jiān)禁刑的適用。

第十六條【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證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法律幫助。

第十七條【區(qū)別對待】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區(qū)別于成年人,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點、認知水平,在事實認定、證據(jù)采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情節(jié)把握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

第十八條【分案處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時,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處理。不宜分案處理的,應當對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對于被拘留、逮捕和被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監(jiān)督相關機關落實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隱私保護】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個人信息,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未成年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照片、圖像等。

第二十條【快速辦理】在保證教育、挽救和保護救助效果的前提下,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快速辦理,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盡可能減少未成年人的訴訟負累。

第二十一條【雙向保護】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要注重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注重維護社會利益,積極化解矛盾,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護,尤其要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維護和幫扶救助。

第二十二條【綜合施策】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有關單位、組織的聯(lián)系與配合,充分發(fā)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采取經(jīng)濟、行政、刑事等各種手段,綜合解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權益保護等問題。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估】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加強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主動采取適當措施,積極回應和引導社會輿論,有效防范執(zhí)法辦案風險。

第二章  特殊檢察制度

第一節(jié)  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幫助,并加強與辯護人的溝通,認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通過建立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相互銜接機制、組建專業(yè)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隊伍等措施,確保強制辯護和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落實。

第二十五條【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首先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及得到法律援助的情況。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沒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十六條【督促公安機關】對于公安機關在偵查環(huán)節(jié)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依法督促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另行指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拒絕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準許。

對于法律援助律師怠于履行職責、泄露隱私和違規(guī)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通知法律援助機構變更法律援助律師,并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節(jié)  社會調查

第二十八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作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出量刑建議以及幫教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應當調查】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應當進行社會調查,但未成年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在調查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已經(jīng)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的,可以不進行專門的社會調查。

第三十條【督促調查】對于卷宗中沒有證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的材料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或者補充提供。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無法進行調查的原因消失后,應當督促公安機關開展社會調查。

第三十一條【自行調查】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隨案移送社會調查報告及其附屬材料,經(jīng)發(fā)函督促七日內仍不補充移送的;或者隨案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不完整,需要補充調查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進行社會調查的,可以進行調查或補充調查。

第三十二條【知情權保護】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權,并在調查前將調查人員的組成、調查程序、調查內容及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等情況及時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三條【隱私權保護】開展社會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駕駛警車、穿著檢察制服,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人的涉罪信息。

第三十四條【調查方式、程序】人民檢察院自行開展社會調查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開展社會調查應當走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鄰居、老師、同學、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等相關人員。必要時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向身在外地的被害人或其他人員了解情況。

經(jīng)被調查人同意,可以采取拍照、同步錄音錄像等形式記錄調查內容。

第三十五條【心理測評】社會調查過程中,根據(jù)需要,經(jīng)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進行心理測評。

第三十六條【調查內容】社會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齡、性格特點、健康狀況、成長經(jīng)歷(成長中的重大事件)、生活習慣、興趣愛好、教育程度、學習成績、一貫表現(xiàn)、不良行為史、經(jīng)濟來源等;

(二)社會生活狀況,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況(家庭成員、家庭教育情況和管理方式、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和關系、監(jiān)護人職業(yè)、家庭經(jīng)濟狀況、家庭成員有無重大疾病或遺傳病史等)、社區(qū)環(huán)境(所在社區(qū)治安狀況、鄰里關系、在社區(qū)的表現(xiàn)、交往對象及范圍等)、社會交往情況(朋輩交往、在?;蛘呔蜆I(yè)表現(xiàn)、就業(yè)時間、職業(yè)類別、工資待遇、與老師、同學或者同事的關系等);

(三)與涉嫌犯罪相關的情況,包括犯罪目的、動機、手段、與被害人的關系等;犯罪后的表現(xiàn),包括案發(fā)后、羈押或取保候審期間的表現(xiàn)、悔罪態(tài)度、賠償被害人損失等;社會各方意見,包括被害方的態(tài)度、所在社區(qū)基層組織及轄區(qū)派出所的意見等,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社會幫教措施;

(四)認為應當調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調查筆錄】調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調查人進行核對。被調查人確認無誤,簽名后捺手印。

以單位名義出具的證明材料,由材料出具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以個人名義出具的證明材料,由材料出具人簽名,并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制作報告】社會調查結束后,應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由調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查主體、方式及簡要經(jīng)過;

(二)調查內容;

(三)綜合評價,包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認知、解決問題能力、可信度、自主性、與他人相處能力以及社會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等情況的綜合分析;

(四)意見建議,包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教育建議等。

社會調查人員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報告中寫明。

調查筆錄或者其他能夠印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書面材料,應當附在社會調查報告之后。

第三十九條【委托調查】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或者機構進行。當?shù)赜星嗌倌晔聞丈鐣ぷ鞯葘I(yè)機構的,應當主動與其聯(lián)系,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社會調查交由其承擔。

委托調查的,應當向受委托的組織或者機構發(fā)出社會調查委托函,載明被調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案由、基本案情、調查事項、調查時限等,并要求其在社會調查完成后,將社會調查報告、原始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調查問卷、社會調查表、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書面材料、心理評估報告、錄音錄像資料等,一并移送委托的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條【保密及回避原則】人民檢察院委托進行社會調查的,應當明確告知受委托組織或機構為每一個未成年人指派兩名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不得指派被調查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調查。社會調查時,社會調查員應當出示社會調查委托函、介紹信和工作證,不得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個人隱私等情況,并對社會調查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了解情況】經(jīng)人民檢察院許可,社會調查員可以查閱部分訴訟文書并向未檢檢察官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應當會見被調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當面聽取其陳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可以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其他適當場所進行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經(jīng)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可以到羈押場所進行會見。

會見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審查認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或者受委托調查組織或者機構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后,應當認真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到場人員、辯護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第四十三條【重新調查】對公安機關或者受委托調查組織或者機構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經(jīng)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進行社會調查:

(一)調查材料有虛假成分的;

(二)社會調查結論與其他證據(jù)存在明顯矛盾的;

(三)調查人員系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但沒有回避的;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重新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文書表述】承辦人應當在案件審查報告中對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在決定理由部分寫明對社會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罰建議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人民檢察院在制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起訴書等法律文書時,應當敘述通過社會調查或者隨案調查查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移送法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在庭審中宣讀,必要時可以通知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委托調查的,可以要求社會調查員出庭宣讀社會調查報告。

第三節(jié)  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

第四十六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場,見證、監(jiān)督整個訊問或者詢問過程,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對于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宜到場的,要保證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構成共同犯罪的;

(二)已經(jīng)死亡、宣告失蹤或者無監(jiān)護能力的;

(三)因身份、住址或聯(lián)系方式不明無法通知的;

(四)因路途遙遠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到場的;

(五)經(jīng)通知明確拒絕到場的;

(六)阻擾訊問或者詢問活動正常進行,經(jīng)勸阻不改的;

(七)未成年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法定代理人到場的;

(八)到場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真實陳述的;

(九)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場的情形。

訊問、詢問女性未成年人的,一般應當選擇女性合適成年人到場。

通知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一般為一名。

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場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四十七條【權利義務】到場的合適成年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辦案機關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經(jīng)歷、家庭環(huán)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二)訊問或者詢問前,可以在辦案人員陪同下會見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狀況、是否告知權利義務、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等情況;

(三)向未成年人解釋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告知其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有針對性地進行提醒教育;

(五)發(fā)現(xiàn)辦案機關存在誘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可以當場提出意見,也可以在筆錄上載明自己的意見,并向辦案機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閱讀訊問、詢問筆錄或者要求向其宣讀訊問、詢問筆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到場的合適成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到參與刑事訴訟通知后持有效證件及時到場;

(二)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擔的職責;

(三)在場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和見證整個訊問、詢問過程,維護未成年人基本權利;

(四)撫慰未成年人,幫助其消除恐懼心理和抵觸情緒;

(五)幫助未成年人正確理解訊問或者詢問程序,但不得以誘導、暗示等方式妨礙其獨立思考回答問題,不得非法干涉辦案機關正當?shù)脑V訟活動;

(六)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七)發(fā)現(xiàn)本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不宜擔任合適成年人的情況后,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護組織;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除了具有上述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外,還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第四十八條【同一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同一名未成年人進行多次訊問、詢問的,一般應當由同一合適成年人到場。

合適成年人參與其他訴訟活動的,參照上述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人員變更】未成年人要求更換合適成年人且有正當理由的,應當予以準許。

未成年人雖然沒有提出更換合適成年人,但表露出對合適成年人抗拒、不滿等情形,導致訴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檢察人員可以在征詢未成年人的意見后,及時更換合適成年人。

更換合適成年人原則上以兩次為限,但合適成年人不能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五十條【人員選擇】選擇合適成年人應當重點考慮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實際需要,優(yōu)先選擇未成年人的近親屬。

近親屬之外的合適成年人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或者法律知識,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并經(jīng)過必要培訓的社工、共青團干部、教師、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律師及其他熱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員擔任。所在地政府部門或者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等組織組建了青少年社工或者合適成年人隊伍的,應當從社工或者確定的合適成年人名冊中選擇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制作合適成年人名冊,健全運行管理機制,并開展相關培訓,建立起一支穩(wěn)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第五十一條【選任限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到場合適成年人的情況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合適成年人:

(一)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員、翻譯人員以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五)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六)其他不適宜擔任合適成年人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支持保障】由社會組織的代表擔任合適成年人的,其在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因履行到場職責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補助。

對上述合適成年人因履職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條【加強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合適成年人到場以及履職情況進行認真審查。發(fā)現(xiàn)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有合適成年人到場但沒有到場,筆錄內容無法和同步錄音錄像相互印證,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

發(fā)現(xiàn)詢問未成年證人應當有合適成年人到場但沒有到場的,或者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而通知合適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進行解釋,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jù)予以排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依法督促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四節(jié)  親情會見

第五十四條【會見條件】人民檢察院對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與本案無牽連的,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

(一)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jù)確實、充分,安排會見、通話不會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有可能促使其轉化,或者通過會見有利于社會、家庭穩(wěn)定的;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其犯罪原因、社會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認識,并能配合司法機關進行教育的;

(四)其他可以安排會見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審查答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出要求進行親情會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原則上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安排會見。不符合條件的,要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和解釋。

審查及答復過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五十六條【會見安排】安排會見應當提前告知看守所會見的時間、人員、地點和方式。

親情會見可以通過進入羈押場所會見或者視頻會見以及通電話等形式進行。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原則上可以各安排一次會見,參加會見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限三人以下,每次會見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

第五十七條【會見要求】會見前,應當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就會見的內容進行溝通交流,告知其會見不得有串供、談論案情或者其他妨礙訴訟行為,了解其能否使用普通話或者辦案當?shù)赝ㄋ滓锥姆窖?。對于不能通曉普通話或辦案當?shù)赝ㄋ滓锥窖缘?,人民檢察院可以安排翻譯人員在場,以便更好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會見時,應當有檢察人員在場進行引導、監(jiān)督。確定使用電話方式進行親情會見的,一般應當采用免提通話形式。

會見人員違反法律或者會見場所規(guī)定、影響案件辦理的,在場檢察人員有權提出勸阻或警告;對不聽勸阻或警告的,應當終止會見。

會見結束后,檢察人員應當將有關內容及時整理并記錄在案。

第五節(jié)  心理測評與心理疏導

第五十八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根據(jù)需要可以對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證人(特別是目睹暴力者)進行心理疏導。必要時,經(jīng)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測評。心理測評應當由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檢察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執(zhí)業(yè)資質的心理咨詢師進行。

對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人民檢察院尤其應當做好心理安撫、疏導工作。

第五十九條【心理危機干預】對于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有自殺、自殘傾向或者相關行為表現(xiàn)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進行心理危機干預。

第六十條【流程步驟】開展心理測評前,應當告知被測評人員測評的原則、目的,消除其緊張情緒。

心理測評后,應當及時出具心理測評報告,由測評人員簽字,為進一步開展心理干預、心理疏導、心理矯正工作提供依據(jù),并可以根據(jù)需要以合適的方式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反饋和解釋。

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時應當記錄工作情況,并可以根據(jù)情況開展后續(xù)跟蹤心理矯正工作。

對依法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心理測評報告、心理疏導、矯正記錄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保證工作的連續(xù)性。

第六十一條【親職教育】對因家庭成員溝通和相處方式存在明顯問題,影響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發(fā)育的,經(jīng)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同意,可以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共同開展家庭教育和相處方式的心理咨詢,并聯(lián)合社會幫教力量啟動親職教育和親子溝通輔導,幫助構建和諧健康的家庭模式。

第六十二條【工作延伸】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審查逮捕時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進行心理測評、心理疏導的,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建議開展心理測評、心理疏導工作;有條件的地區(qū)也可以自行開展心理測評、心理疏導工作。發(fā)現(xiàn)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嚴重心理障礙的,應當及時進行心理疏導。

第六十三條【資料管理】心理測評、心理疏導工作記錄,應當連同相關表格、報告等資料單獨建檔,妥善保存,并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

第六十四條【保障機制】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鼓勵未檢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心理學專業(yè)知識培訓以及考取心理咨詢師專業(yè)資格,并按規(guī)定解決相關費用。

第六節(jié)  當事人和解

第六十五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重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鼓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第六十六條【目標把握】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充分關注被害人需要、促進恢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同時,注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其認識錯誤、真誠悔悟,從而為其重新回歸社會、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第六十七條【適用范圍及告知】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和解,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主動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適用和解程序的意見,告知其相關法律依據(jù)、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記入筆錄附卷: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三)過失犯罪。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第六十八條【促成和解】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應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促成和解或者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和解。申請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均應記錄在案。

開展和解應當不公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參與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

第六十九條【和解協(xié)議】對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協(xié)議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罪并向被害方賠禮道歉;

(二)有賠償或補償內容的,明確具體數(shù)額、履行方式和具體時間;

(三)被害方(包括未成年被害人)表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諒解,以及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明確意見。

和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及代理人簽字、蓋章確認后,涉案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附卷。

第七十條【和解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或者在人民調解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等相關組織調解后達成和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認可其效力,并將和解協(xié)議書附卷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可。

人民檢察院在和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和解的意愿,尤其要維護和解協(xié)議達成的自愿性、合法性。

第七十一條【和解效力】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已經(jīng)逮捕的,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及時建議公安機關釋放或者自行變更強制措施。

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依法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建議。

對案件審查終結前,和解協(xié)議未能全部履行完畢,且需要依法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量刑建議中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將刑事和解協(xié)議及已履行部分的證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和解協(xié)議或者加害方有和解意愿,但因客觀原因無法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加強監(jiān)督】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檢察院認為處理不當、不利于保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糾正意見:

(一)偵查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而撤銷案件的;

(二)和解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的;

(三)和解內容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予以監(jiān)督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反悔應對】人民檢察院對于達成和解后當事人反悔的,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

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騙取被害人信任并與之簽訂協(xié)議,在得到司法機關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后,故意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協(xié)議的,應當撤銷相關決定,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對于被害人獲得經(jīng)濟賠償后,又要求司法機關繼續(xù)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認真審查,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對相關決定進行評估,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節(jié)  被害人救助

第七十四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協(xié)調相關部門,綜合運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會救助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幫助其健康成長。

第七十五條【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一般應由女性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十六條【司法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有權申請司法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

(二)因遭受犯罪侵害導致受傷或者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困難或者學業(yè)難以為繼的;

(三)賠償責任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或者雖履行部分賠償責任,但不足以解決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難的;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應當及時將當事人情況、案件基本事實及救助申請等材料轉交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對于符合救助條件但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未提出申請的,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可以主動啟動救助程序,收集相關材料,提出救助意見,移送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第七十七條【心理救助】人民檢察院對于遭受性侵害、監(jiān)護侵害以及其他犯罪侵害,嚴重影響心理健康的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按照本章第五節(jié)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心理救助。

第七十八條【社會救助】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j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困難及本地實際情況,協(xié)調有關部門按照社會救助相關規(guī)定進行救助。

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本人未滿十六周歲,符合特困供養(yǎng)人員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幫助被害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未成年被害人的監(jiān)護人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生活無著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征詢其本人意見,協(xié)調有關部門安置或者將其妥善送交其他愿意接收的親屬。

適齡未成年被害人有勞動、創(chuàng)業(yè)等意愿但缺乏必要的技能或者資金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調有關部門為其提供技能培訓、就業(yè)崗位申請等幫助。

第七十九條【綜合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同時面臨多種嚴重困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綜合救助。

對于未成年人進行救助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將救助情況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條【回訪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對接受救助的被害人進行回訪,了解其實際情況,考察救助效果。

發(fā)現(xiàn)有其他嚴重困難需要繼續(xù)救助的,應當積極協(xié)調相關部門予以救助。

發(fā)現(xiàn)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采用虛報、隱瞞或者偽造證據(jù)等方式騙取救助的,應當給予嚴肅批評,及時建議相關部門撤回救助;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十一條【參照適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救助的,可以參照本節(jié)規(guī)定適用。

第八節(jié)  犯罪記錄封存

第八十二條【基本要求】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對于犯罪記錄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在入學、入伍、就業(yè)時,免除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

對于二審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封存犯罪記錄時,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對于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數(shù)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數(shù)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適用犯罪記錄封存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具體操作】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擬封存的有關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涉嫌犯罪或者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均裝訂成冊,加蓋“封存”字樣印章后,交由檔案部門統(tǒng)一加密保存,執(zhí)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不予公開,并應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tǒng)中加設封存模塊,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未經(jīng)法定查詢程序,不得對封存的犯罪記錄及相關電子信息進行查詢。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或者管理區(qū),封存相關檔案。

第八十四條【共同犯罪封存】對于未分案處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未成年人涉罪記錄需要封存的,應當將全案卷宗等材料予以封存。分案處理的,在封存未成年人材料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對不符合封存條件的其他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錄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tǒng)。

第八十五條【封存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后,沒有法定事由、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人民檢察院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

前款所稱國家規(guī)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八十六條【不起訴封存】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具體程序參照本指引第八十二條至八十五條規(guī)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其他封存】其他民事、行政與刑事案件,因案件需要使用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應當在相關卷宗中標明“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八十八條【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如需要協(xié)調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予以協(xié)助。

第八十九條【查詢封存記錄】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列明查詢理由、依據(jù)和目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答復。

對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申請查詢的,可以依法允許其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案卷材料和電子信息。

其他單位查詢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不許可查詢。

依法不許可查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查詢單位出具不許可查詢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許可查詢的,查詢后,檔案管理部門應當?shù)怯浵嚓P查詢情況,并按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有關申請、審批材料一同存入卷宗歸檔保存。

第九十條【共同犯罪查詢】確需查詢已封存的共同犯罪記錄中成年同案犯或者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未成年同案犯犯罪信息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本指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九十一條【保密要求】對于許可查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查詢犯罪記錄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范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并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不按規(guī)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guī)定泄露相關信息,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解除封存】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shù)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發(fā)現(xiàn)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shù)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九十三條【封存監(jiān)督】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應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而未依法封存的,或者相關單位違法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提出糾正意見,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第三章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基本原則】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充分照顧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注意營造信任、寬松的溝通氛圍,采用平和的訊問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做到耐心傾聽、理性引導。

第九十五條【主要任務】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僅要查明犯罪事實、核實主體身份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jié),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還應當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相關情況,充分獲取其不良行為、違法犯罪、是否曾經(jīng)遭受侵害以及回歸社會的實際需求、有利條件、不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并適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引導。

第九十六條【人員要求】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兩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進行。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訊問聾、啞或者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shù)卣Z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翻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或者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業(yè)等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九十七條【地點選擇】訊問未被羈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在檢察機關專設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室進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學校或者其他場所更為適宜的,也可以在上述地點進行訊問。

訊問被羈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場所設有專門訊問室的,應當在專門訊問室進行;沒有設立的,應當協(xié)調公安機關設立適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點的專門訊問室。

第九十八條【時間要求】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應當以減少對其不利影響為前提。未成年人為在校學生的,應當避免在正常教學期間進行訊問。

在訊問過程中,應當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情緒變化等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訊問的時間和節(jié)奏,避免對其身心造成負面影響,保證訊問活動順利進行。

第九十九條【尊重人格】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得使用帶有暴力性、貶損性色彩的語言。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一百條【隱私保護】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著檢察制服,但著裝應當樸素、簡潔、大方。

辦案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住所、學?;蛘吖ぷ鲉挝贿M行訊問的,應當避免穿著制服、駕駛警車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隱私,影響其名譽的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訊問方式】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語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能夠被未成年人充分理解。

訊問可以采取圓桌或座談的方式進行。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采取非對抗的訊問方式,詳細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guī)定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政策,鼓勵其理性決策。

訊問過程中要注意耐心傾聽,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觀點。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問或者法律問題,應當充分予以解釋和說明。

第一百零二條【專家輔助】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聘請心理專家給予必要的輔助,并記錄在案。

第一百零三條【心理疏導和測評】訊問過程中,應當全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狀態(tài)予以關注,必要時可以進行心理疏導和測評。

第一百零四條【錄音錄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的;

(三)辯護人提出曾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的;

(四)其他必要的情形。

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節(jié)  訊問前準備

第一百零五條【了解情況】訊問前,辦案人員應當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必要時可以調取公安機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并與公安偵查人員、管教干警、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師等進行溝通,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情況;也可以通過電話、信函、走訪等方式開展調查,以提高訊問的針對性。

第一百零六條【制定訊問提綱】辦案人員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點、成長經(jīng)歷、家庭情況等,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或者訊問方案。

第一百零七條【告知文書】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準備以下告知法律文書: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二)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通知書;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四)傳喚證或者提訊提解證;

(五)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應當準備的其他告知文書,如心理測評告知書等。

第一百零八條【通知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訊問前應當將訊問的時間、地點提前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并要求其攜帶到場通知書、身份證或者工作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文件。

需要對到場參與訊問的法定代理人取證的,應當先行對其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

目睹案件發(fā)生過程,提供證人證言的,不適宜擔任合適成年人。

第三節(jié)  訊  問

第一百零九條【介紹參與人員】訊問開始時,辦案人員應當首先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告知其訊問人員的姓名、單位、法律職務。

合適成年人到場的,辦案人員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介紹合適成年人的身份、職業(yè)等基本情況以及合適成年人制度的法律意義等,并讓合適成年人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生活、學習、家庭等非涉案情況進行短暫交流。交談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一十條【權利義務告知】辦案人員應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告知時,應當以未成年人可以理解的語言進行解釋說明,并通過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告知內容或者讓其復述等方式,以確保未成年人真正理解其訴訟權利、義務以及供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緩解情緒】正式訊問開始前,辦案人員應當盡可能緩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緊張情緒,與其建立信任友善關系,為正式訊問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一百一十二條【核查主體】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體方面內容應當注意:

(一)核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身份情況,問明出生年月日、公歷還是農歷、生肖屬相、每年何時過生日、就學就業(yè)經(jīng)歷、家庭成員的年齡情況等;

(二)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情況,問明是否有影響羈押的嚴重疾病、生理發(fā)育是否有缺陷、是否有病史特別是精神病史、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處于懷孕或者哺乳期等;

(三)核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況;

(四)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狀況,問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聯(lián)系方式、父母和親屬是否在本地、否具備監(jiān)護能力或者有無其他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人選等;

(五)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成長經(jīng)歷,問明其家庭環(huán)境、學校教育、社區(qū)環(huán)境、社會交往、興趣愛好、脾氣性格等;

(六)其他應當注意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三條【核查客觀方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客觀方面內容應當注意:

(一)訊問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侵害對象、手段、結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

(二)了解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三)訊問犯罪對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來源、數(shù)量以及去向,核實退賠贓款贓物的情況;

(四)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百一十四條【核查主觀方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內容應當注意:

(一)詳細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目的,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持有的心理態(tài)度等;

(二)共同犯罪的,要問明是否有預謀和分工,是否被他人脅迫、引誘或者被教唆;

(三)問明中止犯罪的原因及案發(fā)后到案的情況,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等


(四)有犯罪前科的,要問明再犯罪的原因,以及犯罪后的主觀悔罪認識。

第一百一十五條【探究犯罪原因】訊問過程中,應當以預防再犯罪為目標,深入探究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原因以及回歸社會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條件。

第一百一十六條【自書供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辦案人員應當準許。必要時,辦案人員也可以要求其親筆書寫供述。

第一百一十七條【適時教育】主要犯罪事實訊問完畢后,辦案人員可以結合案情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個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

訊問過程中要注意把握教育感化的契機,適時向其講解相關法律,幫助其明辨是非,促使其認罪悔罪,增強法治意識。

第一百一十八條【及時鼓勵】辦案人員要注意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優(yōu)點、特長并予以肯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錯悔罪或者表現(xiàn)好時,應予及時鼓勵。

第一百一十九【寫致歉信】為釋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壓力,促使其深刻反省錯誤,辦案人員根據(jù)情況可以建議其給被害人寫致歉信。

第一百二十條【掌控情境】訊問過程中,要注意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發(fā)生抵觸、煩躁、悲觀等消極情況。如果發(fā)生,應當保持冷靜,及時予以安撫、引導。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場監(jiān)督】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認為辦案人員的訊問行為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意見。對于合理意見,辦案人員應當接受并糾正;對于不合理意見,應當說明理由。相關內容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中止訊問】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現(xiàn)恐慌、緊張、激動、疲勞等不宜繼續(xù)訊問的情形時,辦案人員應當及時中止訊問,在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協(xié)助下消除上述情形后再行訊問。必要時,可以由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檢察人員或者專門的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干預和情緒疏導。

第一百二十三條【制作筆錄】辦案人員應當忠實記錄訊問過程,訊問筆錄應當充分體現(xiàn)未成年人的語言風格。

第一百二十四條【簽名確認】訊問完畢后,訊問筆錄應當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經(jīng)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核對無誤后,分別在訊問筆錄上簽名并捺指印確認。

第四章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主要任務】詢問未成年被害人,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還應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因犯罪行為在身體、心理、生活等方面所遭受的不良影響以及確保健康成長的需求等情況,并注重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地點選擇】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選擇未成年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

經(jīng)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到檢察機關專設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室接受詢問。

第一百二十七條【時間要求】詢問未成年被害人的時間應當以不傷害其身心健康為前提。

詢問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由辦案人員根據(jù)其生理、心理等表現(xiàn)確定時間,每次正式詢問持續(xù)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小時,詢問間隔可以安排適當?shù)男菹ⅰ?/p>

詢問過程中,應當根據(j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狀態(tài)、情緒變化等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詢問節(jié)奏,避免對其身心造成負面影響,保證詢問活動順利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呵護身心】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要注意呵護其身心健康,維護人格尊嚴。

第一百二十九條【次數(shù)限制】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以一次詢問為原則,盡可能避免反復詢問造成二次傷害。公安機關已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并制作筆錄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重復詢問。

第一百三十條【參與詢問】對于性侵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可以通過提前介入偵查的方式參與公安機關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工作。對詢問過程一般應當進行錄音錄像,盡量避免在檢察環(huán)節(jié)重復詢問。

第一百三十一條【語言方式】詢問未成年被害人的語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能夠被未成年人所充分理解。

詢問可以采取圓桌或者座談的方式進行。

詢問過程中要注意耐心傾聽,讓未成年被害人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觀點。盡可能避免程式化的一問一答取證方式,確保其陳述的連貫性和完整性。

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提出的疑問或者法律問題,應當認真予以解釋和說明。

第一百三十二條【錄音錄像】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一般應當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一百三十三條【依照辦理】詢問被害人時的基本原則、人員選擇、隱私保護、專家輔助、心里疏導和測評等方面的內容依照第三章第一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節(jié)  詢問前準備

第一百三十四條【詢問提綱】辦案人員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和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點、成長經(jīng)歷、家庭情況等制定詳細的詢問提綱或者詢問方案。

第一百三十五條【告知文書】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告知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

(一)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二)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通知書;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四)詢問通知書;

(五)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需要準備的其他告知文書,如心理測評告知書等。

第一百三十六條【通知到場】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有關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的要求依照本指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節(jié)  詢 問

第一百三十七條【權利告知】辦案人員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并要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在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字確認(年幼的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代簽)。告知訴訟權利時,應當進行解釋說明,重點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獲得賠償?shù)臋嗬8嬷那樾螒斢涗浽诎浮?/p>

第一百三十八條【作證能力評估】詢問年幼的未成年被害人,要認真評估其理解能力和作證能力,并制定交流的基本規(guī)則,未成年人的回答可以是“我不理解”。

第一百三十九條【詢問內容】詢問未成年被害人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核實未成年人,特別是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身份情況,問明具體出生年月日、公歷還是農歷、生肖屬相、每年何時過生日、就學就業(yè)經(jīng)歷、家庭成員的年齡情況等;

(二)了解未成年人的健康狀況,問明生理發(fā)育是否有缺陷、是否有病史特別是精神病史,受侵害后身體、心理康復及生活狀況等;

(三)問明案發(fā)時間、地點、經(jīng)過、被侵害具體情況,尤其是侵害者是誰。要根據(jù)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心理特點突出詢問重點,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

(四)了解未成年被害人案發(fā)后獲得賠償?shù)那闆r及其對侵害人的處理意見;

(五)其他應當詢問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條【不同策略】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要采取不同的詢問策略,防止機械、武斷的成年人思維方式和行為傷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

第一百四十一條【注意事項】詢問中應當盡量使用開放性問題,便于未成年人自由敘述回答,以此獲取準確信息。注意避免誘導性詢問或者暗示性詢問以及對同一問題的反復詢問,防止其因產生熟悉感而作出虛假性陳述。對未成年人的回答,辦案人員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予以贊賞或者表示失望。

第一百四十二條【適時引導】詢問過程中,對于有過錯的未成年被害人,辦案人員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個體情況,適時開展有針對性的行為規(guī)范和法治教育。

第一百四十三條【依照適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有關介紹參與人員、緩解情緒、在場監(jiān)督、中止詢問、制作筆錄及簽名確認的要求依照本指引第三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詢問未成年證人,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逮捕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jù)其涉嫌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以及有無監(jiān)護或者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妨礙訴訟或者繼續(xù)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大小,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對于依法批準逮捕未成年人的,應當認真做好跟蹤幫教考察工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旦發(fā)現(xiàn)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及時建議公安機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應當首先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辯護人,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并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

第一百四十六條【再行提請】公安機關對不在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準逮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再行提請批準逮捕。

第一百四十七條【應當訊問】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對其進行訊問,并制作筆錄附卷。

第二節(jié)  案件審查

第一百四十八條【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

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及理由。必要時可以對辯護人進行說明解釋。

對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九條【及時幫助】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體存在嚴重疾患的,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心理存在問題的,可以根據(jù)需要,督促公安機關委托或者自行委托專業(yè)人員對其進行心理測評和疏導。

第一百五十條【精神病鑒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疾患或者智力發(fā)育嚴重遲滯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進行鑒定。

第一百五十一條【社會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違法情況、不良行為史、成長經(jīng)歷、家庭背景等相關材料。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社會調查報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第一百五十二條【年齡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重對未成年人年齡證據(jù)的審查,重點審查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周歲。

對于未成年人年齡證據(jù),一般應當以公安機關加蓋公章、附有未成年人照片的戶籍證明為準。當戶籍證明與其他證據(jù)存在矛盾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可以調取醫(yī)院的分娩記錄、出生證明、戶口簿、戶籍登記底卡、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護照、入境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學籍卡、計生臺帳、防疫證、(家)族譜等證明文件,收集接生人員、鄰居、同學等其他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綜合審查判斷,排除合理懷疑,采納各證據(jù)共同證實的相對一致的年齡。

(二)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進行骨齡鑒定或者其他科學鑒定。經(jīng)審查,鑒定意見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jù)參考。若鑒定意見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顯示犯罪嫌疑人年齡在法定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但無法查清真實年齡的,應當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認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事實證據(jù)審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應當著重查清以下事實:

(一)現(xiàn)有證據(jù)是否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發(fā)生;

(二)現(xiàn)有證據(jù)是否足以證實發(fā)生的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是否已經(jīng)查證屬實。

第一百五十四條【監(jiān)護幫教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有效監(jiān)護或者幫教條件:

(一)能夠提供有固定住所和穩(wěn)定收入、具有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成年親友作為保證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就讀、就業(yè),案發(fā)后父母親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表示愿意到本地生活,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有效監(jiān)護,或者學校、就業(yè)單位愿意對其進行觀護和幫教的;

(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等機構和組織愿意提供條件進行幫教的;

(四)公安、司法機關能夠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幫教場所或者臨時監(jiān)護人的;

(五)其他具有有效監(jiān)護或者幫教條件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社會危險性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

(一)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社會危險性證明材料,包括被害人、被害單位或者案發(fā)地社區(qū)出具的相關意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社會危險性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或者補充;

(二)審查社會調查報告;

(三)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犯罪次數(shù)等;

(四)審查其他證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材料。

第一百五十六條【不公開聽證】人民檢察院對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逮捕存在較大爭議的,可以舉行不公開聽證,當面聽取各方面意見。

決定舉行不公開聽證的,一般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辯護人、偵查人員、被害人及未成年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等到場。必要時,可以通知羈押場所監(jiān)管人員、社會調查員等到場。

聽證過程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聽證參與各方簽字確認。聽證情況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載明。

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在押的,不宜進行聽證。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在看守所舉行聽證,也可以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進行聽證。

第一百五十七條【查清犯罪誘因】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查明是否有被脅迫、引誘的情節(jié),是否存在他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等情況。

第三節(jié)  作出決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應當不捕】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一)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

(二)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非其所為的;

(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五)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六)依照刑法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七)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條【證據(jù)不足不捕】對于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足以證明犯罪行為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難以判斷,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認定的,應當不批準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六十條【無社會危險性不捕】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會和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不批準逮捕。

對于罪行較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會和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可以不批準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模?/p>

(四)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

(五)犯罪后如實交待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

(六)不屬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七)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八)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九)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的;

(十)其他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不批準逮捕。

依據(jù)在案證據(jù)不能認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jù),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說理解釋】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制作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釋法說理。

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一般應當從事實、證據(jù)和法律等方面闡明,但側重點應當有所不同:

(一)應當不批準逮捕案件。重點圍繞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進行說理。

(二)證據(jù)不足不批準逮捕案件。重點圍繞證據(jù)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進行說理。證據(jù)不足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存在瑕疵證據(jù)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予以補證;因非法證據(jù)而予以排除的,應當指出違法行為,并說明排除的理由。

(三)無社會危險性不捕案件。重點圍繞涉嫌犯罪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表現(xiàn)、法定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以及具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訴訟、存在不適宜羈押情形等進行說理。因公安機關不移送證明逮捕必要性的證據(jù)決定不捕的,應當明確指出。

第一百六十二條【復議復核】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檢察人員進行全面審查,并在收到提請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因復議意見不被接受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不捕幫教】對于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幫教。必要時可以會同家庭、學校、公安機關或者社會組織等組成幫教小組,制定幫教計劃,共同開展幫教。

(一)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逮捕必要而不批準逮捕的,幫助其穩(wěn)定思想和情緒,促使其認罪悔罪,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對于確有違法行為,且認知和行為偏差已達到一定程度,因證據(jù)不足而未被批準逮捕的,在敦促其配合偵查取證的同時,應加強教育矯治。

(三)對于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具結悔過等,并開展教育矯治工作。必要時,可以交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四)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加強法治教育,預防其違法犯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應當逮捕】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jù)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經(jīng)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shù)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但是,曾經(jīng)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經(jīng)幫教真誠悔罪的,可以不予逮捕。

身份不明是指犯罪嫌疑人不講身份信息,通過指紋比對、網(wǎng)上戶籍信息查詢等方式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或者雖有供述,但經(jīng)調查,明顯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可以轉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規(guī)定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自殘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jù)、串供或者企圖逃跑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的“情節(jié)嚴重”,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逮捕: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兩次未經(jīng)批準,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的;

(三)未經(jīng)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經(jīng)傳訊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案的;

(五)經(jīng)過批評教育后依然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發(fā)現(xiàn)隱藏有關證件,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對于符合上述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核實原因,并結合幫教效果等有關情況慎重作出逮捕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制作審查逮捕意見書,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執(zhí)行回執(zhí)附卷。

第六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起訴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起訴意見書、案卷證據(jù)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根據(jù)其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主觀惡性以及其年齡、身心發(fā)育狀況、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有無監(jiān)護或者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起訴的必要性,盡可能作出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的定。對于確有起訴必要的,應當起訴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于可以不判處監(jiān)禁刑的,應當依法提出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

第一百六十八條【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xù)羈押。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條【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應當首先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辯護人。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明確表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一百七十條【訊問詢問】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必要時,可以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當面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當面聽取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時提出書面意見,或者電話聯(lián)系聽取意見,并制作電話記錄附卷。電話聯(lián)系聽取意見的,應當有兩名檢察人員在場,并在電話記錄上簽字。

第一百七十二條【精神病鑒定】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疾患或者智力發(fā)育嚴重遲滯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委托或者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該未成年犯罪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而申請對其進行鑒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委托鑒定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一百七十三條【及時幫助】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身體存在嚴重疾患的,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對其進行心理疏導,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或者有資質的人員對其進行心理疏導。

第二節(jié)  不起訴

第一百七十四條【絕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對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jīng)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

(二)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非其所為的;

(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五)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六)依照刑法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七)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八)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并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存疑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jīng)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經(jīng)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對于未成年人輕傷害、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等,情節(jié)輕微,確有悔罪表現(xiàn),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切實履行,或者經(jīng)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擔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不公開聽證會】人民檢察院對于社會影響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在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前,可以邀請偵查人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社會調查員、幫教人員等,召開不起訴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和理由,并制作聽證筆錄,由參與人員簽字確認。

不起訴聽證會應當不公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參與人員不得泄露涉案信息,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

第一百七十八條【送達告知】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并在三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送達人,檢察機關將對被不起訴未成年人的不起訴記錄予以封存,被送達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隱私;告知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單位或個人泄露已被封存的不起訴記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

上述告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七十九條【宣布教育】對于決定不起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應當舉行不起訴宣布教育儀式,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訴決定書,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并結合社會調查等情況,圍繞犯罪行為對被害人、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社會等造成的危害,導致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原因及應當吸取的教訓等,對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教育。如果偵查人員、合適成年人、辯護人、幫教人員等參加有利于教育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的,可以邀請他們參加,但要嚴格控制參與人員范圍并告知其負有保密義務。

人民檢察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必要時,可以責令家長嚴加管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存在違法犯罪事實或者不良行為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條【后續(xù)處理】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zhí)行機關解除。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及時通知處理結果。

對于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產,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扣押、查封、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zhí)行扣押、查封、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查封、凍結。

第三節(jié)  附條件不起訴

第一百八十一條【適用條件】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一)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系未成年人的;

(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的;

(三)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和量刑情節(jié),衡量是否“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為具有悔罪表現(xiàn):

(一)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退贓、盡力減少或者賠償損失的;

(三)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

(五)犯罪中止的;

(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情形。

對于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但訴訟時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積極適用】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積極自我改造,從而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對于不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為其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

第一百八十三條【結合適用】人民檢察院可以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當事人和解制度相結合,通過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真悔罪、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達到對被害人精神撫慰、物質補償?shù)耐瑫r,加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的進程。

第一百八十四條【具體把握】人民檢察院對于既可以附條件不起訴也可以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優(yōu)先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對于既可以相對不起訴也可以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優(yōu)先適用相對不起訴。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認知偏差等需要矯正,確有必要接受一定時期監(jiān)督考察的,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征求意見】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讓其全面獲知和理解擬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基本內容,包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依據(jù)、適用程序、救濟程序、考察程序、附加義務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后果等,并給予一定的時間保障。必要時,可以建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其辯護人進行充分溝通,在準確理解和全面權衡的基礎上,提出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書面征求意見書上簽署意見,明確表明真實意愿,且一般應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確因特殊情況只能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

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意見存在分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綜合案件情況,本著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異議處理】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于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有異議并提出無罪意見或辯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后依法提起公訴。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沒有異議,僅對所附條件及考驗期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采納其合理的意見,對考察的內容、方式、時間等進行調整。但其意見不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的,應當進行耐心的釋法說理工作。經(jīng)說理解釋后,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仍有異議堅持要起訴的,應當提起公訴。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理人對于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應當審查后決定是否起訴。

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回異議。撤回異議的,應當制作筆錄附卷,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一百八十七條【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對公安機關應當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聽取意見,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反饋意見。

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聽取意見,參照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一條辦理。

對于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但要做好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

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無法聯(lián)系到被害人,經(jīng)審查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不公開聽證】對于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或者案件本身爭議、社會影響較大等,人民檢察院可以舉行不公開聽證會。具體要求參照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百八十九條【決定程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審查意見,應當由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擬定考驗期限和考察方案,連同案件審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等,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一百九十條【送達宣布】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并在三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并進行必要的釋法說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和違反規(guī)定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以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等,并制作宣布筆錄。

第一百九十一條【復議、復核】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意見書后,應當交由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應當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制作復核決定書送交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被害人申訴】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上述申訴的審查由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負責。承辦人員審查后應當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后制作復查決定書。

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另行指定檢察人員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上級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被害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第一百九十三條【強制措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考驗期未滿、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繼續(xù)進行監(jiān)督考察。

第一百九十四條【考驗期確定】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jié)和主觀惡性的大小相適應??赡芘刑幍男塘P在六個月以下的,一般應當將考驗期限確定為六個月;可能判處的刑罰在六個月以上的,可以參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確定具體考察期限。

考驗期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在考驗期的前兩個月要密切關注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現(xiàn),幫助、督促其改正不良行為,形成良好習慣。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的表現(xiàn)和教育挽救的需要,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后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圍內適當縮短或延長考驗期。

第一百九十五條【所附條件】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附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區(qū)(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jīng)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前款第四項“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shù)奶幱龃胧?/p>

(二)向社區(qū)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

(三)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五)接受相關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guī)定。

所附條件應當有針對性,注意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求,尤其避免對其就學、就業(yè)和正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第一百九十六條【監(jiān)督考察】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監(jiān)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履行義務、接受幫教的情況,并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jiān)督考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可以會同司法社工、社會觀護基地、公益組織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相關機構成立考察幫教小組,明確分工及職責,定期進行考察、教育,實施跟蹤幫教。

考察幫教小組應當為考察對象制作個人幫教檔案,對考察幫教活動情況及時、如實、全面記錄,并在考察期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對考察對象進行綜合評定,出具書面報告。

第一百九十七條【心理學運用】人民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適用、監(jiān)督考察等過程中,可以運用心理測評、心理疏導等方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考察幫教的針對性。

第一百九十八條【考察屆滿】考驗期屆滿,檢察人員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中止計算,自考驗期屆滿之日起或者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恢復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不起訴決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本指引所列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考驗期滿后,承辦人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報請檢察長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

第二百條【送達告知】人民檢察院對于考驗期滿后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并在三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送達人,檢察機關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不起訴記錄予以封存,被送達人不得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單位或者個人泄露已被封存的不起訴記錄,可以向檢察機關投訴;告知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述告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百零一條【宣布教育】對被不起訴人應當舉行宣布教育儀式,具體依照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二百零二條【申訴辦理】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申訴的,依照本指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二百零三條【回訪幫教】人民檢察院對于經(jīng)過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與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學校、單位等建立定期聯(lián)系,在不起訴決定宣布后的六個月內,隨時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狀態(tài)和行為表現(xiàn),共同鞏固幫教成果,并做好相關記錄。經(jīng)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同意,可以在三年以內跟蹤了解其回歸社會情況,但應當注意避免對其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百零四條【撤銷附條件不起訴】在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提起公訴的決定:

(一)實施新的犯罪并經(jīng)人民檢察院查證屬實的;

(二)發(fā)現(xiàn)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并經(jīng)人民檢察院查證屬實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

(四)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反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其他犯罪行為,但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在被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查證屬實的,可以不作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提起公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五條【漏罪或新罪的處理】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應當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原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對新罪或者漏罪無管轄權的,應當通知其與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協(xié)商,依法確定管轄權,并案偵查。

對于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因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因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實施的其他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能夠在審查起訴期間內將新罪、漏罪查清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訴;不能查清的,應當對前罪作出不起訴處理,新罪、漏罪查清后另行起訴。

第四節(jié)  提起公訴

第二百零六條【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主觀惡性及其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認為起訴有利于對其矯治的;或者雖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但不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

第二百零七條【量刑建議】對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綜合衡量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提出適用非監(jiān)禁刑或者緩刑的建議,并視情況建議判處禁止令。

第二百零八條【分案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并由同一個公訴人出庭。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訴: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分案起訴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案起訴妨礙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的情形。

第二百零九條【分案審查】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由不同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部分的承辦人應當及時了解案件整體情況;提出量刑建議時,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二百一十條【先予起訴】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同時移送人民法院。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如果補充偵查事項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不影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訴。

第二百一十一條【文書制作】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可以根據(jù)全案情況制作一份審查報告,起訴書以及量刑建議書等應當分別制作。

第二百一十二條【并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別提起公訴后,在訴訟過程中出現(xiàn)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并案審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簡易程序】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辯護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建議適用緩刑】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觀惡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脅從犯、從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

(四)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建議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jiān)、幫教的書面材料于判決前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條【建議適用禁止令】人民檢察院根據(j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個人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充分考慮與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關聯(lián)程度,可以有針對性地建議人民法院判處未成年被告人在管制執(zhí)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適用禁止令:

(一)禁止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

1.因無監(jiān)護人監(jiān)管或監(jiān)護人監(jiān)管不力,經(jīng)常夜不歸宿的,禁止在未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在外留宿過夜;

2.因沉迷暴力、色情等網(wǎng)絡游戲誘發(fā)犯罪的,禁止接觸網(wǎng)絡游戲;

3.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進行高消費活動。高消費的標準可根據(jù)當?shù)鼐用袢司杖牒椭С鏊酱_定;

4.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二)禁止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qū)域、場所:

1.因出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導致犯罪的,禁止進入夜總會、歌舞廳、酒吧、迪廳、營業(yè)性網(wǎng)吧、游戲機房、溜冰場等場所;

2.經(jīng)常以大欺小、以強凌弱進行尋釁滋事,在學校周邊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qū)、幼兒園園區(qū)及周邊地區(qū)。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的除外;

3.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qū)域、場所。

(三)禁止接觸以下一類或者幾類人員:

1.因受同案犯不良影響導致犯罪的,禁止除正常工作、學習外接觸同案犯;

2.為保護特定人員,禁止在未經(jīng)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接觸被害人、證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3.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fā)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建議適用禁止令,應當把握好禁止令的針對性、可行性和預防性,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闡明適用禁止令的理由,督促法定代理人協(xié)助司法機關加強監(jiān)管,促進未成年被告人接受矯治和回歸社會。

第五節(jié)  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六條【圓桌審判】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采取圓桌審判方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的;

十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

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

犯罪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

(五)犯罪性質較為嚴重,但被告人系初犯或者偶犯,平時表現(xiàn)較好,主觀惡性不大的;

(六)其他適合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條【庭前準備】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做好下列出席法庭的準備工作:

(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狀態(tài),并對其進行接受審判的教育。必要時,可以再次訊問被告人;

(二)進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本案的有關法律政策,根據(jù)案件性質,結合社會調查情況,擬定訊問提綱、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提綱、舉證提綱、答辯提綱、公訴意見書和法庭教育詞。

法庭教育詞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刑事違法性,即未成年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具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促使其正確對待判決,樹立法治意識;

(二)社會危害性,包括對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庭、社會等造成的傷害,促使其深刻反思;

(三)犯罪原因及應當吸取的教訓;

(四)未成年被告人自身優(yōu)點,對今后工作、學習、生活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增強其回歸社會的信心;

(五)對監(jiān)護人的教養(yǎng)方式等提出建議;

(六)其他有針對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內容。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簡化操作。

第二百一十八條【庭前溝通】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在開庭前與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辯護人等交換意見,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充分聽取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見后,可以與審判人員溝通是否有選擇地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社區(qū)矯正部門人員等到場。

第二百一十九條【庭前會議】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庭前會議的,由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建議人民法院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庭前會議。

第二百二十條【出庭要求】出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出庭檢察人員應當根據(jù)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fā)育程度和心理狀態(tài),使用適合未成年人的語言表達方式。發(fā)言時應當語調平和,所提問題簡要、明確,并注意用語文明、準確,通俗易懂。

出庭檢察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既要嚴格執(zhí)行庭審程序,樹立法律權威,體現(xiàn)法律的嚴肅性;又要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避免給未成年被告人造成不良影響。遇到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辯護意見不正確時,以正面說理為主,做到有理、有節(jié)。必要時,可以建議審判長休庭,針對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錯誤行為,在庭下予以糾正,并引導他們從未成年人長遠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幫助未成年被告人樹立法治觀念和正確價值觀。

對于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闡明檢察機關的意見和理由。說理時要溫和、理性,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對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緒嚴重不穩(wěn)定,不宜繼續(xù)接受審判的,出庭檢察人員應當建議休庭。休庭后及時安撫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緒,在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辯護人的協(xié)助下消除上述情形后繼續(xù)開庭審理。必要時,由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檢察人員或委托專門的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第二百二十一條【法庭教育】出庭檢察人員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應當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時,將有關法律規(guī)定、社會危害后果、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及其應當吸取的教訓等予以充分闡述,尤其對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審中暴露出的錯誤認識,要及時、耐心地予以糾正。

根據(jù)具體情況,出庭檢察人員可以提請法庭安排社會調查員、幫教人員、心理疏導人員等發(fā)言,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幫助教育。

在法庭作出有罪判決后,出庭檢察人員應當配合法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在此階段,可以依據(jù)庭審中所查明的犯罪事實,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認罪服法或悔過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的犯罪性質、危害后果和應受處罰。重點是指明今后的出路,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到司法機關不僅僅是對其進行審判,而且還對其進行教育和挽救,使其樹立改過自新的信心和決心,實現(xiàn)懲教結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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