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1994年08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1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遼寧省證券委員會:
根據客戶的投訴,我會派人對鞍山東誠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東誠公司)進行了調查。調查核實的結果和處罰意見如下:
一、 調查核實的結果。
1.東誠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合法的,但該公司有超越經營范圍設立自營帳戶和為個別客戶設立只管盈利不承擔虧損的特殊帳戶的行危另外,在調查中還發(fā)現該公司在1993年4月18日在鞍山市工商局領取了兩個營業(yè)執(zhí)照,只是注冊資金和法人代表不同。
2.東誠公司在對境外代理公司的資信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草率與其合作并由其代理國際期貨交易。在向國家工商局申請重新登記注冊時,未說明仍在與港方合作,港方出資985萬元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聘用外籍高級管理人員等情況。
3.東誠公司違背期貨交易慣例,為部分客戶代墊交易保證金累計達700多萬元,其中部分款項是挪用其他客戶的保證金。
4.沒有提供美聯(lián)社、路透社的有關信息,只靠傳真、電話收發(fā)馬尼拉期貨交易行情。
5.經紀人沒有受過必要的專業(yè)培訓。
6.整個交易過程完全由港方顧問全權操縱。許多重大事項由港方顧問隨意處置,無章可循。
7.對賭問題需進一步查證;
鑒于以上情況,我們認為該公司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行為,管理混亂、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問題嚴重,應嚴肅處理。
二、 處罰決定。
1.東誠公司立即停止接受從事境外期貨業(yè)務的新客戶和新訂單。盡快清退已平倉外盤客戶的剩余保證金。對外盤客戶酥未平倉單要在交割日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平倉后即把匯出境外的保證金調回。
2.由遼寧省證券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及東誠公司所在地政府對該公司進行限期整頓。并于今年九月底前,將整頓情況報我會。
3.由遼寧省證券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對東誠公司進行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我會。
4.對東誠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經濟糾紛依照有關法律程序處理。
5.建議地方政府繼續(xù)做好客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