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教育部
發(fā)文日期2000年04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一、 為加強公派留學人員護照管理、方便留學人員,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指之護照是由我處申辦之因公普通護照和來我處申辦簽證時所提交之因私普通護照。
三、 公派留學人員因故不能成行,需領回護照者,按不同派出渠道,實行辦法如下:
1、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因故不能成行并經教育部國際司或留學基金委通知確認后,因私普通護照原則上由出國處根據留學人員的要求,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給本人(費用自理)。
2、單位公派和地方公派留學人員因私普通護照由本人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處受理憑證》領取。如需代領,則需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處受理憑證》,代領人必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3、部隊系統(tǒng)各類公派留學人員的因公普通護照,由出國處代為保存,按規(guī)定定期注銷。保存期間如使用該護照,需出示再次出國的任務批件或派出單位出國職能部門正式公函。護照領回后由本單位負責管理。護照注銷后,留學人員入再次出國,由中心出具注銷證明。
四、 無論通過郵寄還是領取護照,或者注銷護照,出國處都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
五、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