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
發(fā)文日期1992年01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清〔1992〕2號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根據李鵬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聽取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匯報后,同意從一九九二年起進行試點的指示精神,為了認真做好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 經國務院同意,現正式確定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在鞍山鋼鐵公司、中國華北電力聯合公司、南京化工廠、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武漢卷煙廠、以及在牡丹江市、襄樊市、佛山市等地區(qū)選擇部分輕工、紡織、化工、商業(yè)、糧食等地方企業(yè)進行;并在水利部、衛(wèi)生部、國家教委、海關總署等所屬的若干單位以及陜西省部分省直機關和遼寧省蓋縣進行行政事業(yè)單位清產核資試點。
二、 承擔第一期試點工作任務的各有關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分層落實。要通過試點,做到摸清問題,研究政策,總結經驗,探索基本工作方法,為清產核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創(chuàng)造經驗。
三、 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從今年第一季度開始,統一規(guī)定以1992年3月31日為資產清查盤存的時間點,各試點單位要嚴格、認真地組織好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所有權界定、資金核實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度全面總結第一期試點工作經驗和研究部署第二期擴大試點任務。
四、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清產核資試點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定于2月18日-21日由領導小組主持,在北京召開全國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會議,正式部署清產核資第一期試點工作任務。有關參加會議的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五、 有試點任務的部門、省市和試點企業(yè)、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緊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并組建辦事機構,負責領導和組織試點工作。承擔試點任務的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要將本部門和本地區(qū)試點工作準備進行情況和試點工作方案整理成書面材料,向“全國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會議”匯報。經會議交流討論,試點單位將試點方案進行修改后,報經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