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共中央
發(fā)文日期1979年10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中發(fā)〔1979〕77號
施行日期1979年10月2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為了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加強司法行政工作,以保障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規(guī)定,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決定設立司法部,各地也需盡快建立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本地區(qū)人民法院的設置、機構、編制;有關司法制度的建設;管理和培訓司法干部;領導律師組織、公證機關的工作;組織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制教育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政法院、校,培養(yǎng)各地司法專業(yè)人員,以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項工作。當前,首先應把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的司法廳(局)建立起來。
為了保證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 刑法、 刑事訴訟法等項重要法律從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各地按照中央[1979]64號文件的規(guī)定,盡快選調一批符合條件的干部分配給司法行政機關,并給予必要的物質條件,使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司法廳(局)在今年年底以前建立起來,開始辦公。同時,請各地盡快選調一批適合做司法教學工作的干部,參加恢復、新建政法院校和政法干校的工作,以適應當前的迫切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