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7年05月2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7〕59號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2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
你委《關于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的請示》(奧組委〔2007〕12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望正確使用,切實維護國旗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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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的函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4-03-03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7年05月2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7〕59號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2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 你委《關于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的請示》(奧組委〔2007〕12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在北京奧運會特許商品上使用我國國旗圖案。望正確使用,切實維護國旗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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