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7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3〕111號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2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函<1993>111號)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報來《關于呈請審批<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fā)總公司章程>的報告》(國三峽辦發(fā)計字<1993>11號)收悉。根據 《國務院關于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國發(fā)<1993>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 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fā)總公司,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是三峽工程項目的業(yè)主,全面負責三峽工程建設和經營。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事項,由國務院主管三峽工程的領導負責審定。公司正、副職領導,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公司實行計劃單列,具體由國家計委落實。
二、 公司的開辦等具體事宜,請與有關部門直接聯系辦理。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