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85年07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5〕112號
施行日期1985年07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四日《關于興建西雙版納機場的報告》收悉?,F批復如下:
一、 同意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新建嘎灑民用機場。
二、 機場場址確定在景洪縣西南嘎灑壩。
三、 該機場按二級機場、起降波音737型飛機的技術耍求進行設計。要切實做好凈空處理,加強導航設施,確保飛行安全。
四、 該機場除通訊導航、氣象、站臺指揮、特種車輛等地面專用設備投資由國家適當補助外,場道及房屋建設等其他工程所需資金均由云南省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籌解決。
五、 由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負責架設嘎灑機場至思茅機場的有線通信線路。
六、 具體事宜請你們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