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8年09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1988〕58號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關于海南澄邁油棕項目幾個問題的報告》收悉。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 根據中發(fā)〔1978〕3號、國發(fā)〔1978〕31號文件規(guī)定,一九八六年以前,華僑農場歸國務院僑辦和省僑辦雙重領導,以省為主,廣東由省華僑農場管理局負責。根據中發(fā)〔1985〕26號文件規(guī)定,從一九八六年起,華僑農場又完全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并且《合作經營澄邁油棕種植有限公司合同書》是由廣東省華僑企業(yè)公司經理作為中方全權代表簽訂的。因此,澄邁油棕項目的問題,應由你省負責處理。
二、 原國家經委于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兩次撥給 你省的七百萬美元的外匯額度,請你省按經國務院領導批 準的朱镕基、廖暉、楊德元三同志的協議和原國家經委進出口局給你省經委的進函〔1987〕 041號文辦理。配套人民幣由你省負責解決。
三、 有關海南澄邁油棕項目問題,請你省按照國務院領導批準的《研究海南澄邁油棕項目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88〕64號)確定的原則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