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2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2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安徽省、浙江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辦字第013號、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號、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號報告及附件均已收悉。關于反革命罪犯被判處管制以前的羈押期間的折抵問題,我們與有關機關聯(lián)系后認為,在刑法尚未公布以前,可暫以羈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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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革命犯被判處管制以前的羈押期間折抵問題的批復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4-01-04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2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2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安徽省、浙江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辦字第013號、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號、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號報告及附件均已收悉。關于反革命罪犯被判處管制以前的羈押期間的折抵問題,我們與有關機關聯(lián)系后認為,在刑法尚未公布以前,可暫以羈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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