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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檢發(fā)布“加強行政檢察監(jiān)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
來源: www.f9km6.cn   日期:2023-12-24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21年02月2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2月2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目? 錄

1. 楊某某與云南省昆明市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檢察監(jiān)督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2. 徐某某與貴州省某縣政府辭退決定行政復議檢察監(jiān)督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3. 曾某某與江西省某縣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決定檢察監(jiān)督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4. 某水泥公司與新疆自治區(qū)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產公司土地行政行為檢察監(jiān)督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

5. 吳某與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廳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抗訴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6. 方某與湖南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向某行政處罰抗訴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7. 韓某與河南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抗訴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8. 張某與四川省某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勞動和社會保障檢察監(jiān)督案——四川省某市人民檢察院

9. 宋某與浙江省溫州市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檢察監(jiān)督案——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

10. 張某某與廣西自治區(qū)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檢察監(jiān)督案——廣西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

11. 劉某青、謝某梅與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第三人任某土地行政確認檢察監(jiān)督案——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檢察院

12. 江蘇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某市人社局、沈某慶等五人工傷認定檢察監(jiān)督案——江蘇省某市人民檢察院


案例一:楊某某與云南省昆明市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把解決人民群眾合法訴求作為做實行政檢察的落腳點。堅持檢察長帶頭辦案,發(fā)揮檢察一體化優(yōu)勢,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中,檢察長帶頭辦案,通過卓有成效的調查核實查明事實,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促成雙方達成補償協(xié)議,維護了楊某某的合法權益,解決了持續(xù)6年的行政爭議。

【案例簡介】

自2014年3月起,楊某某多次向行政部門信訪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問題。2016年4月1日,楊某某提起行政訴訟稱,其租賃的花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設及其他共三條公路的建設,使花地大棚成為洼地,無法排水,致多次被淹,無法種植,訴請法院確認某縣(現為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其損失。昆明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告訴稱的“修路行為”并非被告某縣政府所為、“政府修路行為”致其遭受損害無相應事實根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楊某某申請再審,亦被駁回。2019年2月25日,楊某某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兩次到涉案花地現場核查,調取《中共昆明市委編制辦公室關于某縣工業(yè)園區(qū)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有關問題的批復》文件,調取涉案花地11份衛(wèi)星遙感測繪圖等,經調查查明,公路建設單位某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系某縣政府的派出機構,某縣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楊某某起訴修路造成損害的事實確實存在。法院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提請抗訴??紤]到楊某某提起行政訴訟的實質訴求是獲得補償,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檢察院檢委會決定對該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光輝領銜辦案,多次聽取案件匯報,審閱案件材料,對案件提出具體辦理意見。為使補償數額有據可依,云南省院參考云南省農業(yè)科學院花卉所出具的《2013年-2014年百合種植收益情況調查》,結合某縣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關于楊某某反映水淹地的情況報告》提供的受損土地面積,明晰相對科學合理的標準,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打牢基礎。

云南省、昆明市和某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先后與雙方當事人11次面對面溝通、協(xié)商;為使楊某某盡快拿到補償款,2020年春節(jié)前,云南省院在抓疫情防控同時,持續(xù)推進辦案工作。2月21日,某區(qū)(原某縣)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在人大代表、律師、村委會代表的見證下,簽訂《補償協(xié)議書》,楊某某拿到補償款,當場撤回監(jiān)督申請。

案例二:徐某某與貴州省某縣政府辭退決定行政復議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超過復議期限、法院沒有實體審理的案件,應當綜合采取調查核實、釋法說理等方式,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中,檢察長帶頭辦案,經調查核實查明相關單位未發(fā)放辭退費,徐某某被辭退前有22年工齡未辦理養(yǎng)老保險等事實,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維護徐某某合法權益,同時釋法說理,引導徐某某提出合理訴求,促成持續(xù)12年的行政爭議得到解決,贏得人民群眾和行政機關共同認可。

【案例簡介】

貴州某縣中學教師徐某某,2008年7月請假外出,逾期15天不歸,經學校催告仍未返回,經該中學決定,教育局、人社局審批,縣人社局作出《關于辭退徐某某同志的決定》(以下簡稱《辭退決定》)。徐某某不服,不斷上訪。2014年10月,某縣人社局作出了《關于徐某某要求撤銷某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辭退決定立即恢復工作的緊急請求書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徐某某不服《辭退決定》和《答復》,于2014年11月27日向某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015年8月,徐某某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市中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駁回徐某某的起訴,徐某某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該中院繼續(xù)審理。該市中院以某縣政府已受理原告行政復議申請為由,判決該縣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某縣政府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復議決定駁回徐某某的復議申請,徐某某不服,再次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某市中院以徐某某訴求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復議機關駁回其復議申請并無不當為由駁回徐某某訴訟請求。二審、再審法院均以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且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駁回徐某某上訴和再審申請。

徐某某不服,申請檢察機關監(jiān)督。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辭退決定并無不當;經調查核實,根據事業(yè)單位辭退人員暫行規(guī)定以及貴州省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辭退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的規(guī)定,該縣中學應當發(fā)放辭退費,徐某某22年工齡可以視同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該案經過復議、6次訴訟和多次信訪,12年間經司法行政、審判、信訪等多機關處理,矛盾大,處理棘手。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傅信平帶頭辦案,作為主辦檢察官分析研判案情,推動案件化解。檢察機關說服徐某某放棄恢復工作等不合理訴求,引導其訴求轉向獲取養(yǎng)老保障,同時向行政機關建議依法依規(guī)發(fā)放辭退費并為徐某某辦理養(yǎng)老保險。行政機關接受檢察機關建議,為徐某某發(fā)放辭退費并辦理養(yǎng)老保險。徐某某養(yǎng)老得到保障,自愿撤回監(jiān)督申請、息訴罷訪。

案例三:曾某某與江西省某縣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決定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發(fā)現、解決訴求背后的問題矛盾。本案是掛牌督辦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認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行政裁判正確的情況下,沒有簡單地以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方式結案,而是將重點放在促成當事人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上,為當事人建立溝通渠道,在法律范圍內幫助解決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引導其放棄不合理要求,促成雙方達成共識,并持續(xù)跟進,根本性解決訴訟背后的實體性權益問題,實現案結事了政和。

【案例簡介】

2017年3月,某縣政府決定對縣城的老城區(qū)實施棚戶區(qū)改造,對納入改造范圍內的房屋征收一律實行貨幣補償,曾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紅線范圍內。2017年8月,曾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某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一審法院以撤銷征收決定會損害公共利益為由,判決駁回曾某某的訴訟請求。曾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補償方案中“對納入棚戶區(qū)改造范圍內的房屋征收一律實行貨幣補償”內容違法,并責令某縣政府采取補救措施,駁回曾某某的其他訴求。曾某某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專項活動中,此案被列為最高檢第二批掛牌督辦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二審法院確認征收補償方案剝奪被征收人產權調換的選擇權違法并責令某縣政府采取補救措施,判決并無不當。承辦檢察官在多次溝通中了解到曾某某雖起訴要求撤銷征收決定,但實際是對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有異議及對征收部門的工作方式不認可。為此,承辦檢察官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釋法說理,增強申請人對征收決定的認同。二是積極與行政機關協(xié)調,依法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針對曾某某反映房屋測繪面積比入戶摸底調查時測量的面積少算的問題,及時督促某縣政府依法準確認定。三是堅守依法底線,引導申請人放棄不合理請求。針對申請人過高補償要求,通過邀請某縣政府解讀補償政策、耐心解釋法律、心理疏導等方式,引導其換位思考,促使其接受了原補償標準。四是跟進協(xié)調促成補償協(xié)議簽訂。兩次到申請人所在地,針對申請人提出的案涉房屋第一層按經營用房補償經營損失的正當要求與縣政府溝通協(xié)調。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后,繼續(xù)跟進協(xié)調促進解決協(xié)議簽訂、補償款支付、房屋騰退等事宜。2020年3月,曾某某與某縣政府簽訂了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領取了補償款。

案例四:某水泥公司與新疆自治區(qū)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產公司土地行政行為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對于難啃的“硬骨頭”案,檢察機關強化責任擔當,組成專案組集中攻堅克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因土地權屬問題無法推進引發(fā)行政訴訟,國企職工搬進新居的愿望遙遙無期,檢察機關經多方評估論證,將其納入實質性化解范圍持續(xù)化解,并作為第一批掛牌督辦案件。專案組進駐當地經31天不懈努力,最終12年的土地爭議得到解決,使125個家庭住有所居,同時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多贏共贏。

【案例簡介】

2008年,某市政府為解決水泥公司國企職工住房安置問題,將劃撥用地34.76畝掛牌出讓,某房產公司取得了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公司對于該宗土地按規(guī)定進行了開發(fā),但在具體施工時,卻在掛牌出讓土地毗鄰的16.37畝土地上實際開發(fā)建設,引起水泥公司不滿并發(fā)生糾紛,施工陷于停滯,安置住房問題久拖未決。后因水泥公司職工不斷上訪,某市政府在房產公司不同意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證予以注銷。房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7月,某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對于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和注銷須有法定事由并依法進行,市政府撤銷房產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程序違法,遂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市政府、水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新疆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6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水泥公司申請再審未獲支持,后向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自治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終審判決并無不當,但同時發(fā)現本案中政府在被法院撤銷行政行為后,再未實際處理,矛盾被長期擱置,因此本案有實質性化解的必要性。遂將此案作為重大案件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被列為第一批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掛牌督辦案件。

自治區(qū)檢察院成立專案組進駐當地辦理此案,在31天的辦案過程中,專案組進行了扎實的調查取證,經與市政府多次對接協(xié)調后,促成召開協(xié)調會,經過多輪討論,最終達成解決方案,由房產公司繼續(xù)開發(fā)建設后續(xù)的125戶國企職工老房改造安置項目,州市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對于項目開發(fā)過程中房產公司欠繳的費用應收盡收,并提出先安置后開發(fā),確保工程質量等要求,三方達成一致。2020年11月23日水泥公司撤回監(jiān)督申請并向自治區(qū)檢察院贈送寫有“人民檢察為人民,實質化解解民憂”的錦旗。

案例五:吳某與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廳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抗訴案


【典型意義】

根據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用工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等情形時,不應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認定工傷。本案中,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司法為民宗旨,準確認定“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認定工傷”的特殊情形,通過抗訴監(jiān)督法院糾正錯誤行政判決,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簡介】

2012年7月,吳某在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大樓工程拆除三樓模板時摔下受傷。吳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以其與建筑公司沒有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吳某向河北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河北省人社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某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后吳某向某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市人社局《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和河北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2017年2月,某區(qū)法院判決支持吳某的訴訟請求。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某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吳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6月,河北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吳某的再審申請。

吳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某市檢察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某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提請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河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第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guī)定作了補充規(guī)定,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建筑公司將某大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周某等人,吳某受周某聘用,在拆除模板時因工受傷,建筑公司依法應當承擔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2020年3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某市中級法院的行政判決,維持某區(qū)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

案例六:方某與湖南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向某行政處罰抗訴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本案中通過抗訴促使行政機關進一步明晰行政命令與行政處罰的區(qū)分,規(guī)范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樹立了相鄰權人與行政行為之間利害關系的判斷標準;堅持全面審查的原則,秉持穿透式監(jiān)督理念,發(fā)揮“一手托兩家”的作用,注重個案監(jiān)督和類案監(jiān)督相結合,解決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領域用行政處罰代替行政命令的共性問題。同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實際出發(fā),依法保障第三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政和。

【案例簡介】

方某與向某系鄰居,所居住區(qū)域被劃定為“嚴控規(guī)劃地區(qū)”。2016年4月向某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房屋,方某認為影響其通風采光,投訴至某市規(guī)劃局,該局作出責令向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方某不服,起訴至某區(qū)法院。該院2017年12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方某上訴至某市中級法院。該院2018年4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方某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法院指令某市中級法院再審,該院再審后仍予以維持。方某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院提請湖南省檢察院抗訴。期間,某市規(guī)劃局變更為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湖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某市規(guī)劃局責令向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屬于行政命令,不屬于行政處罰;未對向某的違建行為處以罰款,屬于濫用自由裁量權,且與方某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據此,2020年3月向湖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8月30日,該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撤銷某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在執(zhí)法中存在大量混淆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現象,湖南省檢察院經與湖南省高級法院商議,由省高法向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其依法區(qū)分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根據向某家庭經濟困難、原有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房屋進行改造確有必要等現實情況,建議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為向某補辦審批手續(xù),消除向某所建房屋違法狀態(tài)。該局對上述建議均予以采納。

案例七:韓某與河南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抗訴案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受到職業(yè)傷害后獲得救濟的權利。本案中,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厘清“工作崗位”等法律概念,通過依法提出抗訴,監(jiān)督法院糾正錯誤行政判決。同時,對于用人單位否認工傷而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依法監(jiān)督法院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充分保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突發(fā)疾病時能夠獲得相應醫(yī)療救濟、經濟補償。

【案例簡介】

韓某的丈夫薛某生前系某市保潔中心職工,其清潔打掃區(qū)域在該市河雍大道東段。2008年2月21日上午9時許,薛某在該市距離河雍大道3公里以外的緱村三街暈倒,經“120”搶救無效死亡。后韓某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不予認定。韓某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判決,認為薛某的死亡地點不在工作崗位,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當場死亡”的情形,判決維持市人社局所作決定。韓某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韓某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市中級法院再審后,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決。韓某申請檢察機關監(jiān)督。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能否認定“視同工傷”,取決于職工受到傷害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肮ぷ鲘徫弧辈坏扔凇肮ぷ鲌鏊?。本案中,薛某在工作期間因身體不適,選擇離開工作場所前去就醫(yī),是普通人的正常反應和合理行為,勞動者的自救行為不能成為其喪失勞動權益保護和救濟的不利因素,應當認定其是在“工作崗位”上死亡的。同時,市保潔中心作為用人單位,負有保管考勤表及簽到簿的責任,其主張薛某死亡當天未上班,但不能提供當天的考勤表及簽到簿,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決支持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7月7日,省高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審判決和市人社局處理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020年9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決定,認定薛某為“視同工傷”。

案例八:張某與四川省某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勞動和社會保障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真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落實“楓橋經驗”化解矛盾。本案中,檢察機關以公開聽證促公正、贏公信,推動長達7年的行政爭議解決。同時,向社保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促進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養(yǎng)老保險稽核管理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促進社會治理。

【案例簡介】

張某認為用人單位某汽運公司少報其繳費工資基數,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投訴,市社保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稽核整改意見書,要求某汽運公司補繳相關費用。因繳費涉及張某和公司各自負擔部分,雙方因勞動人事爭議,稽核整改意見書未履行。2018年,張某認為市社保局未履行法定職責責令某汽運公司補繳,向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某區(qū)法院一審行政判決認為社保局作出稽核整改意見書屬于履職,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張某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未獲支持,后申請某市檢察院監(jiān)督。

某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雖無不當,但張某主張稽核整改意見書應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請求合法合理。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一攬子解決行政爭議背后的民事爭議,檢察機關多次與社保部門、張某及汽運公司對接,厘清各自權利義務。考慮汽運公司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市檢察院協(xié)調人社、社保等部門到企業(yè)召開服務座談會,為企業(yè)在社保費減免、疫情補貼上開辟綠色通道,助力民營企業(yè)復工復產。2020年4月16日,某市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三方達成補繳養(yǎng)老保險協(xié)議,張某與汽運公司當場握手言和、消除積怨,當場撤回了監(jiān)督申請。2020年4月27日,市檢察院就社會養(yǎng)老保險稽核管理工作向市社保局發(fā)出檢察建議,社保局全部采納,推動對2011年以來1832份稽核整改意見書全面清理整改。

案例九:宋某與浙江省溫州市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從抗訴必要性出發(fā),對于再審也無法解決實質訴求的,權衡抗訴監(jiān)督與爭議化解的利弊,著眼于解決當事人實際訴求,促成當事人和解??紤]當事人因疫情防控等客觀原因無法參與現場調處、簽署書面材料,檢察機關借助現代信息技術舉行公開聽證會。同時,對于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當事人,給予司法救助。

【案例簡介】

2013年4月,湖北籍工人宋某在浙江省溫州市某建設公司(注冊地在溫州市甲區(qū),以下簡稱某公司)位于乙區(qū)的工地工作期間受傷。宋某向乙區(qū)人社局投訴某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同年9月,乙區(qū)人社局書面回復稱已立案進行處罰。2014年,宋某與某公司達成接受1.2萬元工資補償后放棄工傷補償等權利并解除勞動關系的民事和解。同年12月,宋某被鑒定為八級傷殘。2015年至2019年間,宋某分別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撤銷和解協(xié)議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均被駁回。2016年8月,宋某向甲區(qū)人社局提出勞動保障監(jiān)察申請,要求責令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甲區(qū)人社局認為違法行為發(fā)生超過2年,且不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事項,決定撤銷立案。宋某提起行政訴訟。甲區(qū)法院于2016年12月判決維持甲區(qū)人社局的決定,駁回訴訟請求。宋某先后提起上訴和再審,均被駁回。

2019年10月,宋某申請檢察機關監(jiān)督。溫州市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后認為,原審法院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補繳社會保險費2年查處時效的適用規(guī)定,結合宋某已經提供材料初步證明企業(yè)存在違法事實,判決責令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部門履行相應職責,故原審判決不當;乙區(qū)人社局既未責令某公司為宋某繳納社保,亦未移送甲區(qū)人社局處理,而甲區(qū)人社局未依法全面審查事實即徑行決定撤銷立案,其行為均存在不當。由于某公司已破產,宋某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相應補償,溫州市檢察院引導宋某將訴求轉到解決生活需要上來,以實質性化解本案爭議;商請乙區(qū)、甲區(qū)人社局達成給予宋某一定救濟的化解方案。2020年4月2日,溫州市檢察院根據宋某遠在湖北新冠肺炎疫區(qū)的實際情況,通過全國檢察機關視頻通訊平臺,連線湖北省某縣檢察院召開遠程視頻聽證會,辯明是非,分清責任,宋某撤回監(jiān)督申請。溫州市檢察院與兩區(qū)人社局發(fā)放救助金共計7萬元。

案例十:張某某與廣西自治區(qū)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予以救助,防止因案致貧、因案返貧、因案加重貧困,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民生利益。本案中,檢察機關經審查,退役軍人張某某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申請期限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法院的裁判并無不當。同時,鑒于張某某因工傷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檢察機關為其申請司法救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幫助,讓因案加重貧困家庭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和力度,并將“關愛退役軍人”的要求落到實處。

【案例簡介】

張某某系某縣某單位從事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聘用職工。2010年4月5日,張某某在門衛(wèi)值班室拆飲水機時,因用力不當摔倒,碰到凳子邊沿,導致胸部受傷,當日被送到醫(yī)院住院治療,被醫(yī)院診斷為“食管破裂并破入左側胸腔,右側胸腔積液”。2011年4月28日,張某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5月17日,某市人社局以張某某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隨后,張某某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均被駁回。張某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張某某的監(jiān)督申請后,通過調閱審判卷宗和工傷認定檔案材料、咨詢專業(yè)技術人員以及向張某某及其工作單位、人社局等核實了有關情況,認為張某某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上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應當屬于工傷,但其申請工傷認定確已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訴求并無不當。同時,張某某是一名退役軍人、其家庭是低保戶,在本案的實體訴求有正當性、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的同時,給予張某某進行了司法救助。

案例十一:劉某青、謝某梅與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第三人任某土地行政確認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本案過程中,站在促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堅持法治、德治相統(tǒng)一,綜合采取走訪調查、公開聽證等方式,厘清個案中的法律關系,注重與行政機關溝通,增強社會參與,以民事糾紛的解決促成行政爭議的化解,引導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圍內達成和解,實現案結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簡介】

1988年,劉某青與謝某梅的父親(已故)共同與安徽省某縣某村某生產隊(現已拆并)簽訂一份用地協(xié)議,劉某青、謝某梅現存的土地使用權證系根據該用地協(xié)議為兩戶合一頒發(fā)。2004年某縣國土局依第三人任某申請,將雙方宅基地交界處的隔巷登記在任某名下。劉某青、謝某梅認為該隔巷使用權屬其所有,于2018年9月起訴請求某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依法撤銷任某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判令某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為其重新頒發(fā)不動產登記證。一審法院認為某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為任某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一行為不存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亦不存在程序違法,對其要求重新頒發(fā)不動產登記證的訴求,以未提供證據證實為由不予支持。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亦駁回申請。2020年5月,劉某青、謝某梅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經調閱卷宗材料、咨詢專業(yè)人員、實地測量,查明:1988年,某生產隊將本案爭議中約1米寬不規(guī)則的梯形隔巷分別轉讓給謝某梅父親和任某兩戶,2004年某縣國土局根據任某申請,將該隔巷登記在任某名下,導致該行政糾紛的產生。后承辦檢察官通過調查查明,劉某青對土地登記一直未提出異議,直到2015年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但任某不同意重新指界,變更登記無法完成。另查明,行政機關在登記過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界址調查表、地籍調查表中部分簽名非本人所簽,行政確認程序存在瑕疵。檢察機關在了解行政機關前期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決定牽頭協(xié)調行政機關和雙方所在的社區(qū),通過發(fā)揮地方基層組織力量,發(fā)揮檢察工作優(yōu)勢,共同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在前期協(xié)調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在雙方所在社區(qū)舉行公開聽證會,挑選經驗豐富的人民監(jiān)督員、律師擔任聽證員,到現場查看并測量爭議隔巷,在聽證會上厘清矛盾根源,講述“六尺巷”故事,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2020年10月12日雙方完成了變更登記。

案例十二: 江蘇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某市人社局、沈某慶等五人工傷認定檢察監(jiān)督案


【典型意義】

工傷行政認定及工傷賠償既關乎職工合法權益,又關乎社會和諧穩(wěn)定。本案中,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抓住解決行政爭議的關鍵,通過調查核實、釋法說理和與各方當事人多次協(xié)調,推動關聯民事案件調解,就爭議問題一攬子解決,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諒解,化解了長達6年之久的行政爭議。

【案例簡介】

2016年3月,沈某和在江蘇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工作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沈某慶(系沈某和的父親)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沈某慶遂向法院提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2018年3月23日,一審法院以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撤銷某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某公司和某市人社局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該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2018年9月24日,某市人社局依據二審判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某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又對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至2021年期間,某公司、某市人社局、沈某慶對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工傷賠償等先后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各2件。

2020年12月14日,某公司向該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市人民檢察院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法院調取原審卷宗以及關聯的行政、民事仲裁案件卷宗,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全面審查,就爭議焦點進行研判。二是聽取原承辦法官、涉案三方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厘清來龍去脈。了解到雙方從“對話”轉向“對立”,對抗情緒嚴重。三是針對工傷賠償問題與民事案件承辦法官溝通,核實關聯民事案件工傷賠償情況,掌握雙方實質訴求。

該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市人社局依據生效判決變更工傷認定結果于法有據;本案關聯行政、民事、仲裁案件6件,訴訟關系復雜,沈某慶和某公司曾有和解合意,但多次訴訟導致矛盾不斷累積。經研判,市檢察院決定通過推動關聯民事案件調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承辦檢察官多次與申請人某公司溝通,就兩次工傷認定的依據、程序、救濟途徑以及法院調查的合法性等進行釋法說理,并邀請人社部門同志詳細講解工傷認定政策;針對雙方在賠償數額方面的分歧,與雙方及代理律師十余次面對面溝通,最終促成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某公司同意某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意見,撤回監(jiān)督申請;市檢察院加強與法院銜接,推動某公司與沈某慶簽訂和解協(xié)議,沈某慶提起工傷賠償民事訴訟自愿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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