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中國法學會
發(fā)文日期2007年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7〕43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主管各法學社團、中國法學會主管各法學研究會:
根據《民政部關于國務院授權中國法學會作為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通知》(民發(fā)(2007)43號)的要求,經司法部、中國法學會研究,現就全國性法學社團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授權中國法學會作為全國性法學社團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時要求相應調整司法部與中國法學會管理社團的職責分工,是進一步完善法學社團管理體制、推動法學社團健康發(fā)展的重大舉措。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和要求,中國法學會負責主管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領域的法學社團,司法部負責主管司法行政工作領域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社團,中國法學會已組建并開展活動的研究會依法到民政部注冊登記。這一調整,對于理順法學社團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法學研究工作的統籌規(guī)劃、資源整合和統一管理,推動法學社團的規(guī)范運作和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 調整的任務和范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的授權以及民政部通知的要求,此次調整的主要任務是,由司法部與中國法學會按照新確定的管理社團的職責分工,協調處理好司法部現管有關社團的調整和移交事宜(中國法學會現管的各研究會辦理社團注冊登記事宜由中國法學會自行安排),確保有關社團在調整、移交后按新的體制管理和運作。
此次調整的范圍,是將司法部現在主管的不屬于司法行政工作領域或與司法行政工作領域沒有密切聯系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等社團移交中國法學會主管;同時,按照新的管理職責分工,將不宜由司法部繼續(xù)管理的其他全國性社團按其性質及業(yè)務領域調整、劃轉相關部門管理。經研究,列入此次調整范圍的社團共有12個(詳見后附名單)。
三、 調整的方法及需把握的有關政策
對列入此次調整范圍的社團,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從事業(yè)務的領域,區(qū)別情況,分別按下列方法及政策進行調整:
(一)凡屬于能夠作為獨立法學分支學科發(fā)展的法學研究、法學交流類的社團,在變更業(yè)務主管單位后,整體移交中國法學會管理;凡不能作為獨立法學分支學科的研究類社團,根據有關社團發(fā)展的要求進行調整撤并。
(二)對屬于法學研究類社團研究的學科領域與中國法學會已組建的學科、專業(yè)、專門研究會有重疊或交叉的,移交中國法學會后,由中國法學會進行重組整合,并變更登記。
(三)對于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的行業(yè)特點、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更有利其發(fā)展的社團,可在征得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后,將該社團移交相關部門管理。
(四)對于列入調整范圍但不屬于法學研究或法學交流領域的社團,可由該社團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聯系相關部門作為其業(yè)務主管單位,逾期聯系不成的應自行停辦,予以注銷。
此外,為確保此次調整工作順利進行,同時節(jié)減管理的環(huán)節(jié)和成本,經商民政部同意,列入此次調整范圍的社團暫緩辦理今年社團年檢手續(xù),待調整到位,完成相關社團業(yè)務主管單位變更后再予辦理。
四、 調整工作的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通知部署階段(6月下旬):此通知印發(fā)后,由司法部、中國法學會聯合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指導列入調整范圍的社團統一認識,明確任務,掌握調整的政策、方法和步驟。
(二)調整實施階段(7月一8月底):分下列幾個步驟進行:第一步,由列入調整范圍的社團按照此通知的政策規(guī)定及要求,自行研究提出本社團調整、變更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意見建議,凡傾向由中國法學會之外的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的應征求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調整意見于7月15日前報司法部。
第二步,由司法部、中國法學會對相關社團報送的調整意見進行審查,根據此次法學社團管理體制調整的總體要求,研究擬定各相關社團具體調整、移交(包括撤并)的方案,并進一步征求相關社團的意見,同時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部門通報。此項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在對各相關社團具體調整、移交(撤并)方案形成一致后,由各相關社團正式提出變更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申請,由司法部、中國法學會(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履行審查批準手續(xù)。對凡需要與中國法學會現設相關專業(yè)法研究會進行重組整合的社團,須事先由中國法學會商相關社團、研究會擬定重組方案,再履行報批手續(xù)。凡準備移交中國法學會之外的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的社團,在申請變更時須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同意作為該社團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批件。此項工作力爭在8月底前完成。
(三)辦理移交階段(9月),主要完成下列事項:
第一,凡經司法部、中國法學會(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其變更申請履行批準手續(xù)的,由該社團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民政部辦理業(yè)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登記后按新的管理體制運作。
第二,凡移交中國法學會管理的社團需要與相關研究會重組整合的,在中國法學會指導下進行整合,具體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由中國法學會決定。
第三,凡準備自行停辦、解散的社團,應當在完成清算工作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
五、 做好調整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各相關法學社團、研究會要充分認識國務院決定調整全國性法學社團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顧全大局,統一步調,按照國務院和民政部的要求,在司法部、中國法學會的具體指導下,做好調整移交工作。
(二)各相關法學社團應當按此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穩(wěn)步、有序、如期推進各階段的調整工作。對調整的思路內部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按本社團章程規(guī)定的機制予以解決。社團的調整思路與主管單位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充分溝通協商取得一致;協調不成的,依據國務院的決定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解決。
(三)司法部與中國法學會成立聯合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此次社團調整工作,并處理相關事宜。各相關社團在調整、移交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工作組聯系。
聯合工作組辦公室分別設在司法部法制司(聯系人:楊陽、張琳,電話:65205038、65205831,傳真:65205825)、中國法學會研究部(聯系人:李濤、張濤,電話:66182129,傳真:66182129)。
附件:1.民政部關于國務院授權中國法學會作為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通知(民發(fā)[2007]43號)(略)
2.需要進行調整的司法部現管法學社團名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