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3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3〕32號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3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開放太原武宿機場航空口岸暨開通太原——香港客貨航班的請示》(晉政發(fā)〔1992〕55號)和《關于太原武宿機場航空口岸聯(lián)檢單位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的請示》(晉政發(fā)〔1992〕90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開放太原武宿機場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飛香港航線。
二、 有關飛行航線、航路和高度層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三、 同意太原航空口岸設立邊防檢查站、海關、衛(wèi)生檢疫所、動植物檢疫所。同意邊檢編制為四十人。海關、衛(wèi)檢、動植檢的人員編制分別為三十五人、三十人、三十人,人員主要從地方黨政機關超編人員中調劑解決,不從社會上招收。
四、 上述檢查檢驗單位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業(yè)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五、 太原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再對外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