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2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2〕9號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深圳機場開辟為對外開放口岸的請示》(粵府〔1991〕114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開放深圳航空口岸(含與機場配套的客、貨、油碼頭)。
二、 有關航線、航路和高度層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三、 檢查檢驗等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yè)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 深圳航空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正式對外開放的時間,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刪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