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09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2]司公函第105號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0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1992年9月4日 [92]司公函第10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現(xiàn)將外交部領事司領八函〔1992〕6號《關于西班牙駐華使館不單獨受理我因私公證書認證的通知》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在辦理此類公證書認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西班牙使館所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附: 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西班牙駐華使館
不單獨受理我因私公證書認證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 領八函[1992]6號)
司法部公證司:
西班牙駐華大使館最近通知我司,該館今后不再單獨受理因私公證書認證。如持此類證書人員因私事(指探親、留學、定居等)申請赴西班牙,在其申請獲西國內(nèi)有關部門批準后,可將所需辦理認證的公證書連同申請辦理簽證的材料一起送往使館,該館方可受理。另,未受刑事制裁公證書只有前往西班牙定居者才需要提供。
西館還告,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今年二月底以前送去的因私公證書該館允將全部辦理認證,但三月份及以后送至該館的因私公證書將全部退回。
以上請你司通知有關公證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