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9年06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司發(fā)公字第116號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30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
經部務會議通過,決定建立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現(xiàn)將《司法部關于建立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的決定》印發(fā)你們。
司法部關于建立中國高級律師、
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的決定
(1989年5月10日)
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需有計劃地培養(yǎng)一批《律師暫行條例》和《公證暫行條例》以及《律師職務試行條例》、《公證員職務試行條例》中要求的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經商得中央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支持,決定建立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
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既是律師、公證員中級職務晉升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培訓基地,又是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的培訓基地。培訓中心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黨的基本路線,理論聯(lián)系實際,貫徹“少而精”和“學以致用”的原則。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上,既要貫徹成人教育改革的精神,又要結合我國律師和公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現(xiàn)有律師、公證員的實際情況,進行摸索和探討。通過培訓,擴大學員知識面,提高從事本職工作的專業(yè)水平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
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與司法部涉外經濟法律人才培訓中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組織體系,為部屬正司(局)級事業(yè)單位,下設辦公室、教務處、總務處三個處室,負責培訓中心的管理工作和培訓任務的實施。
為加強對培訓中心的教學工作的指導,成立中國高級律師、高級公證員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委員會由司法部和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組成。并在司法部黨組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嚴格培訓中心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樹立良好的學風,以切實保證培訓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