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9年04月0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0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部機關各司局:
為了落實部黨組提出的“五新”要求,產轉變部機關工作作風,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現將《司法部機關工作秩序的暫行規(guī)定》和《司法部機關工作人員會議的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司法部機關工作秩序的暫行規(guī)定
為實現部黨組提出的部機關工作要有新思想、新作風、新要求、新面貌、新業(yè)績的“五新”要求,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把機關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精神和中央國家機關開展“三優(yōu)一滿意”活動的要求,現就保持部機關良好的工作秩序問題,作以下規(guī)定:
一、嚴格崗位責任制,嚴肅工作紀律。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處長對司(局)長負責、司(局)長對部長負責,部長對中央負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越權,不失職。
加強請示報告制度,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不允許擅自處理;重要情況要及時反映匯報,不得延誤。
二、要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及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對各項工作都要定時間、定質量、定要求。對不能勝任工作者,要調整其工作崗位。
三、嚴格考勤和請銷假制度。請事假應當說明理由,并須經有關領導批準;請病假應當有醫(yī)院或醫(yī)務室證明;續(xù)假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假期結束后,應及時向有關領導銷假。
四、部門之間、崗位之間要團結協作,顧全大局,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推諉、不扯皮,齊心協力做好工作。
五、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反映情況,要實事求是,應當按組織渠道進行。不準散布流言蜚語、搞小動作、無事生非。
六、嚴格遵守機關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和擅離職守;不在工作時間內從事非公務活動;工作時間不大聲喧嘩、吵鬧。
七、維護公共衛(wèi)生,保持辦公室的清潔、整齊、有序。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八、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和保密工作,努力維護機關的安全。
九、牢記為人民服務宗旨,熱情為群眾服務、為基層服務,自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做到行為文明、待人誠懇、主動服務、熱情周到,維護機關的良好形象。
十、對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輕微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要依照《國家公務員條例》第七章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一、各司(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本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司法部機關工作人員會議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組織紀律性,做好部機關工作人員會議的組織工作,切實轉變會風,保證會議效果,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召開部機關工作人員大會,除特殊情況外,會議承辦單位應當將開會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范圍等有關事項在召開會議前一天通知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接到通知后,按會議要求及時通知到每個應參加會議的人員。
第三條 應參加會議的人員因工作、患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xù)。司(局)長請假由部長批準,其他司(局)級干部請假由分管部領導批準;其余人員請假由本司(局)領導批準。
第四條 參加會議人員應于會議開始前五分鐘到達會場,各司(局)負責人應當如實填寫會議簽到單。會議承辦單位負責人在會議開始前,將會議出席人員情況報告會議主持人。
第五條 召開部機關工作人員大會,應以司(局)為單位相對集中就座,司(局)長坐會場第一、二排。
第六條 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做到:
(一)保持會場安靜,不交頭接耳;
(二)集中精力開會,不看書看報;
(三)保證會場秩序,不隨意走動;
(四)做到善始善終,不無故遲到早退;
(五)關閉尋呼機和移動電話,不出現干擾會議正常進行的聲響。
第七條 會議設遲到席,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會者在遲到席就座。對無故不參加會議的人員,在機關公告欄予以公布。
第八條 認真做好會場各項準備工作。會議主席臺座次排列、會場布置和設置,由承辦單位負責;會議音響、錄音、照相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環(huán)境、燈光照明、衛(wèi)生等由機關服務局負責。
第九條 嚴格遵守保密工作有關規(guī)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與會人員范圍;會議內容按規(guī)定不得記錄和錄音時,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