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民政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人事部,國家統(tǒng)計局
發(fā)文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1991年2月11日國家計生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國家統(tǒng)計局聯合發(fā)布)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計劃管理,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促進人口與社會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口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人口計劃是貫徹國家人口政策、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人口計劃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的人口政策和國民經濟及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狀況,科學地確定人口發(fā)展目標;編制、上報、下達和落實人口計劃;檢查和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人口計劃制定后,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實行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
二、計劃形式和指標體系
第五條 人口計劃按照計劃期限分為長期計劃、五年計劃、年度計劃;按照行政轄區(qū)劃分為全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六級計劃。計劃單列市的人口計劃應與所在省的人口計劃協(xié)調一致。
第六條 縣以上各級人口計劃指標設總人口數、出生人數、出生率、自然增長人數、自然增長率和人均糧食產量等指標;鄉(xiāng)、村級人口計劃指標設總人口數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數。
省級以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計劃生育率、孩次率、節(jié)育率、早婚率、晚育率等工作指標。
三、編制原則
第七條 人口計劃指標的確定以國家的人口政策和地方計劃生育法規(guī)為依據,既體現從嚴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又是經過最大努力能夠實現的。
第八條 編制人口計劃要考慮各地的經濟文化發(fā)展水平,人口發(fā)展狀況、年齡構成、民族構成和計劃生育工作基礎等差別,實行分類指導。
第九條 編制人口計劃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結合的辦法。本級人口計劃要保證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的實現,年度計劃要與五年計劃、長期計劃相銜接。
四、編制、審批和下達的程序
第十條 國家人口計劃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報的人口計劃草案,擬定全國及分地區(qū)人口計劃草案;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國務院審定后,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并下達組織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口計劃,根據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由計劃生育委員會擬定計劃草案;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并下達組織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縣級人口計劃由計劃委員會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上報的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數共同編制,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制訂或調整五年計劃和長期計劃,逐級下達至縣,作為五年和長期人口控制目標。
第十四條 各級計劃委員會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統(tǒng)一部署和時間要求,編報長期、五年和年度人口計劃草案。
第十五條 人口計劃的調整,必須按計劃編制的程序,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實施與檢查
第十六條 人口計劃指標應當作為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各級政府承擔完成人口計劃的主要責任。人口計劃執(zhí)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城市區(qū)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民(居民)委員會的人口計劃管理。要求他們把人口出生計劃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按計劃安排生育的夫婦,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發(fā)給計劃生育證或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憑計劃生育證或計劃生育合同生育。
第十九條 國家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劃和計劃生育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人口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通報計劃執(zhí)行結果,并對檢查結果做出評價。
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統(tǒng)計、公安部門負責統(tǒng)計人口有關數據,公布人口統(tǒng)計結果。
六、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計劃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計劃委員會人口計劃管理的職責是:
(一)組織和進行人口預測;
(二)編制、上報人口計劃;
(三)檢查考核人口計劃執(zhí)行情況;
(四)向政府和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報告人口計劃執(zhí)行情況;
(五)分析預報人口計劃執(zhí)行結果;
(六)指導下級人口計劃管理工作;
(七)總結推廣人口計劃管理和實施的經驗。
第二十二條 人口計劃干部隊伍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
七、經費與保證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實現人口計劃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及基本條件應予以保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協(xié)調各有關部門,解決人口計劃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對本系統(tǒng)進行人口計劃管理所必需的費用應當予以保證。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完成人口計劃、控制人口增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于因工作中有嚴重失誤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要給予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虛報和瞞報人口統(tǒng)計數字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國家有關的統(tǒng)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處分或處罰。
九、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在內。
第三十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共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