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人事部,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8年01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8]教外綜字003號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12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jù)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6〕107號),我們制定了《關于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等事項的管理細則》,現(xiàn)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對本通知下達前已出國探親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由國內各有關單位根據(jù)國發(fā)〔1986〕107號文件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與本人聯(lián)系,明確探親期限,做好管理工作。對已經批準由探親轉留學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國內各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應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以前將批準人員的名單(包括批準留學的期限、內容和國外所在學校的名稱等)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并按國家對公派或自費留學人員的要求做好他們的工作。今后對出國探親假和探親期間轉留學的審批,應嚴格按本細則規(guī)定辦理。各地公安機關根據(jù)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并注明公派出國研究生派出單位意見的準假證明,依法受理審批。
此文件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轉發(fā)至本地區(qū)所有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屬院校)。
關于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等事項的管理細則
一、 出國前確定的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其國內配偶如系在職職工,可向所在單位申請出國探親假。
二、 審批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假時,既要考慮對在國外學習時間較長的研究生及其配偶的照顧,又要考慮國內的工作安排和需要。
三、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如系國內的在學學生,所在單位(學校)不給予出國探親假。
四、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時,公派出國研究生本人須同時向其國內選派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將書面申請的復印件報我駐外使、領館備案。
五、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須填寫《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申請表》(附表,本刊略),由所在單位根據(jù)本細則第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在征求公派出國研究生派出單位(學校)意見后,進行審批。
六、 被批準出國探親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由所在單位出具準假證明,到當?shù)毓膊块T申請辦理出國探親手續(xù)。
七、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八、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fā),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九、 已探過親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回國后申請再次出國探親,亦按上述規(guī)定申報、審批。
十、 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在探親假期間取得可靠的經費保證及入學證明,要求在國外轉為自費或公派留學的審批辦法如下:
1.申請者須在批準的探親假期滿前至少兩個月,向原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由探親轉留學審批表》(簡稱“JW106”表,另發(fā))。
2.申請人的原工作單位審核其經費來源的可靠性、擬去學校的情況及申請人配偶的學習期限等后,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3.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通知我駐外使、領館,由使、領館通知本人。
4.申請轉為自費留學者,其留學資助應來自定居國外的親屬。
凡出國前為國內專業(yè)技術骨干人員(包括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yī)師及相當以上職務的人員、畢業(yè)研究生以及優(yōu)秀文藝骨干、優(yōu)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yè)務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或探親期間聯(lián)系到的資助為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的獎學金、資助金,均應轉為單位公派留學人員。被批準者,須與國內工作單位簽定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內容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經公證。協(xié)議書中的保證人由申請人在申請時提名,并須經國內所在單位同意。
十一、 凡經批準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者,均須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
十二、 對符合上述規(guī)定轉為留學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駐外使、領館可為其出具在國外學習所必需的證明。但其原持護照不變。
十三、 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內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