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8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99〕15號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26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是國家加強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建設,也是實現社會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便群眾生活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國務院決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
一、 公民身份號碼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行政區(qū)劃代碼,第7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
二、 公民身份號碼是國家為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編定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將在我國公民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方面廣泛使用。公安部負責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三、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推廣應用工作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提供工作保障,搞好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要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批復》(國函[1999]91號),認真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使用和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爭取在今、明兩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具體部署。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產業(yè)、衛(wèi)生、工商、稅務、金融、證券、保險、民航等公民身份號碼使用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