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信安〔2000〕21號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發(fā)布實施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該 《辦法》的實施,對于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規(guī)定不夠明確和具體、處罰難以操作等問題。為了更好地實施該 《辦法》,現將執(zhí)行 《辦法》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問題
《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中的“安全保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發(fā)布審核、登記制度;(2)信息監(jiān)視、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3)病毒檢測和網絡安全漏洞檢測制度;(4)違法案件報告和協(xié)助查處制度;(5)賬號使用登記和操作權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工作職責;(7)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8)其他與安全保護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 關于“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問題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中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的“安全技術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個月以上系統(tǒng)網絡運行日志和用戶使用日志記錄功能,內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況,交互式信息發(fā)布者、主頁維護者、郵箱使用者和撥號用戶上網的起止時間和對應IP地址,交互式欄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審計或預警功能;(3)開設郵件服務的,具有垃圾郵件清理功能;(4)開設交互式信息欄目的,具有身份登記和識別確認功能;(5)計算機病毒防護功能;(6)其他保護信息和系統(tǒng)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
三、 關于“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問題
《辦法》第八條中的“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和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中的“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主要包括:(1)用戶注冊登記、使用與變更情況(含用戶賬號、IP與E-MAIL地址等);(2)IP地址分配、使用及變更情況;(3)網頁欄目設置與變更及欄目負責人情況;(4)網絡服務功能設置情況;(5)與安全保護相關的其他信息。
四、 關于“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問題
《辦法》第十條第六項中的“有關原始記錄”是指有關信息或行為在網上出現或發(fā)生時,計算機記錄、存貯的所有相關數據,包括時間、內容(如圖像、文字、聲音等)、來源(如源IP地址、E-MAIL地址等)及系統(tǒng)網絡運行日志、用戶使用日志等。
五、 關于“停機整頓”處罰的執(zhí)行問題
按照 《辦法》規(guī)定作出“停機整頓”的處罰決定,可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包括:(1)停止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運行;(2)停止部分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3)凍結用戶聯(lián)網賬號;(4)其他有效執(zhí)行措施。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以適當的形式將其內容向社會公布,并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請及時報部。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