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0年01月0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境檢〔2000〕8號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上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你總站《關于在滬實行48小時過境免簽證實施辦法的請示》(滬檢字[1999]第333號)收悉。經(jīng)研究,原則同意你總站提出的實施辦法,并將有關意見批復如下:
一、 為規(guī)范做法,按照部局制定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旅客檢查規(guī)范(試行)》的有關要求,將48小時、24小時“停留許可”印章加蓋在出境登記卡背面。
二、 在《過境須知》中,將“如有違反,您將可能不再享有此種便利或受到處罰。謝謝您的配合?!钡膬热菀浦恋?條之后;第一條增加“如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在滬停留時間超過48小時,需到當?shù)毓矙C關辦理相應簽證。”的內容。
三、 認真貫徹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對(關于在滬實行72小時過境免簽證及簡化空港口岸簽證手續(xù)的請示)意見的函》(公境[1999]1589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邊防檢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力為過境48小時的旅客提供方便。
此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