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05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明發(fā)〔1992〕880號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0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最近,一些縣、市以“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籌集城市建設經費”等為藉口,違反國家有關戶口管理的法規(guī),收費辦理戶口“農轉非”,甚至公開規(guī)定價格出賣“農轉非”戶口,本縣、市和外縣、市農民均可購買。這種做法背離了改革的方向,只會搞亂戶口政策,助長不正之風,影響社會穩(wěn)定。為此,請各地公安機關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止一些市縣公開出賣城鎮(zhèn)戶口的通知》(國辦發(fā)[1988]70號文件,刊《公安建設》1989年第二期),對這種錯誤做法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在協(xié)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對于已經出賣的非農業(yè)戶口,一律予以注銷,在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恢復農業(yè)戶口,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對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xù)出賣戶口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對在清退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要從嚴處理。
戶口管理要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為經濟建設服務,必須進行改革。鑒于戶籍改革涉及面廣,關系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人口控制等一系列問題,而且十分敏感,需要慎重對待。因此,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改革意見,逐級上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商有關部門提出改革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各地公安機關接到本通知后,要盡快將本通知傳達到各地基層公安機關,并向當?shù)卣畢R報,態(tài)度要堅決,要求要嚴格,同時要組織各有關部門對當前辦理戶口“農轉非”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整頓,并將清查情況綜合報部。
1992年5月4日

